案情介绍
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某农村服务合作社农资站销售化肥开展执法检查,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两种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一种肥料的总养分、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氯离子等四个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09标准要求;另一种肥料的总养分、氧化钾、氯离子等三个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平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15063-2009)《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推荐性标准,对复合(复混)肥料标志标识、质量指标等做出了明确要求。根据标准要求,合格的化肥应具有以下要求:
1.肥料名称:必须明确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要求的规范肥料名称,如“复合肥料”或“复混肥料”。如果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会在产品的名称下面用小1号字体标注,但不会出现高效、全元素这些有明显夸大产品功效的名称。
2.养分含量:高浓度复合肥的总养分含量应≥40.0%,中浓度复合肥的总养分含量应≥30.0%,低浓度复合肥的总养分含量应≥25.0%。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高浓度复合肥应≥60%,中浓度复合肥应≥50%,低浓度复合肥应≥40%。 硝态氮: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复合肥的硝态氮含量均应≥1.5%。水分:高浓度复合肥应≤2.0%,中浓度复合肥应≤2.5%,低浓度复合肥应≤5.0%。粒度:粒度处于1.0-1.75毫米的颗粒应≥90%。
3.氯离子含量的标注:注意复合肥中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如果氯离子的含量较高,需要明确标明“含氯”并告知氯离子的含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