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质量关系千家万户,关乎生态环境质量。其质量状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违法线索,临沂市兰山区半程农机加油站经营的车用柴油(VI)在监督抽验中,闪点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15吨不合格同批次产品,涉案货值10.97万元。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VI)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兰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VI),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明确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销售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质量管控各项制度,确保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势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加强联合办案、行刑衔接力度,凝聚执法合力,严厉查处重点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不断彰显执法为民情怀,增强执法办案的三个效果,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