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医保药店销售功能性食品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食品安全的重视和关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您提出的功能性食品,经营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保健食品的规范经营管理工作,始终坚持“四个最严”,强化监督检查,促进规范提升,牢牢守住保健食品安全底线。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开展整治行动。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持续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两查两专”规范提升行动,支持鼓励零售药店设置“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和专门消费提示牌销售保健食品,并纳入日常监管。目前,全市零售药店普遍销售保健食品。
(二)促进规范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印发了《临沂市特殊食品专营店经营规范(试行)》,分为总则、一般要求、网络经营要求和附则共4章48条具体内容,规范保健食品专营店经营,进一步创新构建保健食品“特食特管”质量管理新模式。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及时跟进管理、靠上服务,扎实开展药店保健食品规范经营专项检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健全保健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包保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敬请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局市场监管工作,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