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60576826/scjdj/2020-0000056  发布机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10-1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市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00175号《关于加强城市流动卖水车监管力度的建议》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00175号《关于加强城市流动卖水车监管力度的建议》建议的答复

2020-10-15   作者: 点击数:  

侯玉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流动卖水车监管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市场监管局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对平邑县流动卖水车的经营现状及监管情况进行了工作调度,并就加强相关监管措施对平邑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业务指导。同时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审批服务局作为该建议的协办部门,也分别进行了办理回复。现一并答复如下:

一、市市场监管局答复意见

(一)梳理职能,制定具体整治方案

平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了《平邑县饮用水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方案中具体明确了各部门及各镇街饮用水市场专项整治的职责和要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和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食品摊点违法行为的查处;县水利局负责对流动卖水取水点及其他无证取水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取水行为的查处,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集中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管。

(二)统筹协调,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1.加强源头治理。平邑县流动卖水的多为蒙山附近村民,采用水罐车抽取蒙山附近地下水或地表水,运到县城及周边乡镇社区、住宅小区及道路旁进行售卖,该取水贩卖行为均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也未缴纳水资源税。县市场监管局将前期摸排的有关违法违规取水贩卖的线索,及时通报给了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已责令停止违法取水行为。

2.严格日常巡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流动卖水车占道经营问题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流动卖水车进行驱离,对经多次批评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当事人经营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处罚。

3.开展消费警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融媒体中心,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视台等多种方式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公众散装饮用水存在的风险,倡议消费者选择合格的饮用水产品。

非常感谢您的建议。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以点带面,统筹监管,综合施治,进一步做好对全市流动卖水车经营的规范和监管工作。

二、市水利局答复意见

感谢对我市水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市水利局高度重视自备水源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多措并举,不断加强自备水源取用水户的监督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成效显著。

一是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严格落实区域限批、取水许可、计量设施监控、计划用水下达、水资源税征缴等制度措施,不断加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不断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力度,逐步理顺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供需关系,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提高公共供水水源保障能力,降低取用水户对自备水源的依存度。

二是严格取用水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强化取水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取用水户进行严格监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执法单位严格处理,建立和维护好取用水秩序。

三是充分发挥水资源税经济杠杆作用。水资源税采取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特种行业自备水源从高征税等多种税收措施,增强税收约束机制,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优化用水结构,促进水资源科学高效利用。

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意见

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有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有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将来自及中水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输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

流动卖水车不属于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健康部门没有法定监管依据。在有关部门许可的前提下,卫生健康部门可协助相关部门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卫生安全。

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答复意见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城市流动卖水车监管力度的建议》的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局行政审批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接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研究,现答复如下:

市县两级行政审批部门在取水、涉水领域主要有取水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

1.取水许可办理条件包括: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的取用水量必须符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10)、《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及国家的相关要求。取水、退水布局合理。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必须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并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申请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阶段),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含专家意见)。(2)取水许可申请书。(3)取水权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4)取水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承诺书或说明。

2.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条件包括: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理条件包括: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单位有健全的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单位使用的供水设备应有有效期内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供水单位应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位应配有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申请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3)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4)申请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5)生产场地布局、工艺流程图;(6)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部门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属于依申请事项,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临办发〔2018〕44号)有关精神,我局仅负责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日常监管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下步,我们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相关要求,以换位思考、主动服务为服务理念,以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为服务目标,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降低审批门槛,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按照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不断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加强信息共享,切实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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