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公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专利权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主要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行政保护职能。
一、关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次数问题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公告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第七十一条规定,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也就是说,只要有不同的理由和证据,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的次数是不受限制的。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个别单位和个人为自身利益需要,滥用该条款,恶意反复请求专利权无效的情形,甚至以此拖延时间,达到继续非法获利的目的,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这些损失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在法定索赔环节寻求索赔,甚至是惩罚性赔偿。对于细化专利无效申请次数、增加惩罚条款的建议,属于国家立法层面的问题,我们将适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法建议。
二、关于停止侵权的条件界定不明确问题
《专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裁决认定侵权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对重复侵权的,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对权利人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赔偿请求,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据了解,目前尚无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细化量化“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排除情形和损害范围。对进一步界定“难以弥补的损害”、细化专利保护规定的建议,也属于国家立法层面的问题,我们将适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法建议。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