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60576826/scjdj/2023-0000087  发布机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09-0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一批典型案例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3-09-05   作者: 点击数: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突出执法宣传效果,净化市场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2023年查处的市场监管领域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开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冷鲜肉案

2023年4月17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山东开宇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1万元、罚款18.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9日,根据举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山东开宇商贸有限公司和某买菜网站云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扣押涉嫌侵权产品15个肉制品种6869袋,并对网站销售数据进行取证。经查,山东开宇商贸有限公司在临沂某肉制品加工企业分装假冒临沂市某知名企业肉制品,在某买菜网站销售,销售金额26万元,违法所得1.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是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原动力,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知识产权管理秩序,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推进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制售假冒产品、“搭便车”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灭火器案

2022年12月16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孙某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灭火器的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和临沂市公安局联动合作,对孙某某购进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灭火器案进行联合打击。经查,孙某某2019年3月至6月间,在孙某杰(另案处理)处购进侵权假冒的“冷火”牌及“宁达”牌灭火器1000个,在孙某姣(另案处理)处购进侵权假冒的“冷火”牌灭火器268个,全部通过某网络店铺“金来宝汽车用品”(已注销)售出,违法经营额共计4628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非法制售假冒伪劣灭火器,不仅严重扰乱了知识产权管理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在持续开展的“铁拳”行动中,加强行刑衔接力度,做好部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查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实现1+1>2的执法效果。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体制机制,深化“市场监管为民办实事”具体实践,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三、兰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利元纸业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尿裤、护理垫案

2023年1月11日,兰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临沂利元纸业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尿裤、护理垫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侵权包装;没收违法所得1.9716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兰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利元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存放印有贝珍®、宝亿来®、绵宇®、书蕾®、妙舒馨®等商标的纸尿裤、护理垫产品,以及用于生产上述纸尿裤、护理垫的包装材料。该公司无法提供商标注册证及合法授权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尿裤、护理垫货值2.8308万元,违法所得1.9716万元。

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及合法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利益,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查处,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市场监督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四、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正度电梯有限公司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特种设备案

2023年3月7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正度电梯有限公司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特种设备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质量保证体系人员、项目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共34人已全部离职,不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6日前进行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运行涉及人民群众安全,电梯维保单位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是其保证维保质量、确保电梯安全的基本要素。“铁拳”行动中市场监管部门再次将违规使用电梯等列入重点,并加强执法,对于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五、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七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3月21日,临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山东七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七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有两部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2022年1月22日至2023年2月15日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明文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义务对管理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必须经专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此案的查办,对保障群众使用电梯安全、警示使用单位落实法定管理责任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六、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品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品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0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57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8日,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山东品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796硅酮胶高级耐候产品质量损失率不合格,耐老化性能差,无法保障产品的使用寿命。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货值2.016万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0.576万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硅酮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郯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否则极易发生质量事故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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