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临沂市质量促进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确定了“三位一体”的立法定位,即包含质量监管法、产品责任法和质量促进法等内容。
2.根据国发[2021]30号《“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国务院要加强质量工作顶层设计,编制实施质量强国纲要,对质量强国建设提出总体性的要求。同时,我省也将制定贯彻质量强国纲要的相关文件。
3.根据《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规定》,《临沂市质量促进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相关部门按立法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报立法建议项目,在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市司法局作为合法性审查部门,将配合做好调研、论证修改、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建议在上位法对质量促进相关制度、工作责任等内容,以及质量强国纲要和山东省对质量建设、质量发展、质量促进等的要求明确后,再按照程序开展相应地方性法规制定,以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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