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积极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临沂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明确对符合特定条件的11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草拟《临沂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征求意见稿)》,拟对11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高频违法事项,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紧跟服务型监管、审慎化用权的改革方向,依法制定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及《行政监管(执法)行为规范》,以“四清单一规范”为抓手化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小切口提供大服务”,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活力,帮助企业“放下顾虑、腾出手脚、激发活力、降本增效”,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对广告发布、标签瑕疵等11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高频违法事项依法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清单的实施有效避免了“任性执法”,推动执法重点向纠偏改错过渡,以柔性执法方式引导经营主体更加注重学法用法、合规经营,更加注重产品质量、企业信用,为建设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满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