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60576826/scjdj/2024-0000005  发布机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9-07  发布日期  2023-09-07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临沂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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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临沂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2023-09-07   作者: 点击数: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积极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临沂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明确对符合特定条件的11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制定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草拟《临沂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征求意见稿)》,拟对11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高频违法事项,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就《征求意见稿》向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河新区分局,市局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征求意见。2023年8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在临沂市政府网站公布《临沂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个别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个别用词表达提出修改建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具体意见给予适当的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条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行政强制条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用情形: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违法行为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情形: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违法行为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情形: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广告中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违法行为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情形:广告中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标明出处,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五)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违法行为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情形: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六)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违法行为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及时改正。

(七)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有商品上标注被

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违法行为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适用情形: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涉案物品。

(八)超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继续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违法行为条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情形:广告内容与原批准情况一致,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九)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违法行为条款:《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情形: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违法行为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

适用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一)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

违法行为条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行政强制条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

适用情形: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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