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宽严相济、情理相融的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出台《临沂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文件。
三、主要内容
《处罚规定》主要有正文部分17条和附件《临沂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正文条款规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概念、适用依据、适用规则、办理程序等基础性内容。不予行政处罚93项,包括市场主体登记4项,价格5项、电子商务7项、合同1项、广告14项、产品质量1项、不正当竞争1项、促销6项、消费者权益保护1项、商标5项、专利3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5项、特种设备1项、计量10项、检验检测机构3项、认证5项、食品13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8项。减轻处罚事项15项,包括电子商务2项、广告2项、不正当竞争2项、食品6项、药品、化妆品3项。共计108项。
《处罚规定》明确初次违法的认定标准,同时细化了适用规则,规定了案件办理程序。同时,结合新《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的适用条件做了进一步优化。原则性的《处罚规定》与具体化、可操作性更强的清单相结合,构建更为完备的服务型执法工作配套机制,推动轻微违法免罚工作与执法实践更加紧密结合,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起草过程
依据《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省司法厅《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版)》(市场监管领域)、青岛市局、淄博市局相关资料,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等,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起草了《临沂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和《临沂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两次征求各县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意见建议,并与有关科室、县区局讨论论证后修改,目前为第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