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临沂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地方标准质量,临沂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临市监标字〔2022〕145 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关于标准创新的要求,细化我市制定地方标准的具体程序,提升标准制定和实施质量。二是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标准创新推动质量强市工作。三是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需求,原工作依据《临沂市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指南》(试行)已实施一年多,与现行上级规定有差异。
二、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
三、起草过程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实施后,各项改革措施深入推进,各地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问题需求,创新工作方式,积累系列经验模式。2021年11月11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总结各领域经验模式,支撑标准化条例要求落地落实。参照《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临沂市市场监管局自2021年底启动了《办法》起草工作, 经广泛调研、需求搜集、修订起草、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9月19日,经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研究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市地方标准的定位、制定范围、制定流程和工作要求等;对市地方标准工作流程进行再造,优化了立项、送审和报批等关键环节;对申报材料进行范式化调整,进一步提高申报工作便利度;明确行业部门职责,强化标准的实施、评估和监督。
本办法共四十二条。分别为:
(一) 总体原则。第一条~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确市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原则,界定市地方标准管理主体、职责定位等。
(二)标准立项。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立项审查、计划公示、计划下达等工作要求,强调立项审查要点,明确市地方标准制定周期。
(三)标准起草。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明确市地方标准起草责任部门,规定了市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编制说明编写、征求意见等要求。
(四)标准技术审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地方标准送审材料要求、送审材料审查重点、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要求及专家委员会审查要点等。
(五)标准批准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地方标准报批材料要求、报批审查、公示、编号、发布、备案等工作要求,明确地方标准档案管理要求。
(六)标准实施监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标准实施监督责任部门,强化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
(七)标准复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市地方标准复审时限、复审结果处理、复审程序要求等。
(八)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明确市地方标准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规定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日期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