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85729837/scjdj/2022-0000039  发布机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03-20  发布日期  2017-03-2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食药监函〔2017〕5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7-03-20   作者: 点击数:  

临食药监函〔2017〕53号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市蒙山旅游度假区、临沂综合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见附件1)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食二函〔2017〕22号)要求,防范央视315晚会曝光的饲料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养殖过程中违法违规用药等源头风险,深入推进全市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准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经营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督促规范经营行为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局)要统一印制宣传总局公告,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畜禽产品经营场所广泛张贴;以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告知有关业户和餐饮单位。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畜禽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快速监测等责任,发现经营不安全畜禽产品的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督促畜禽产品经营者(含餐饮位)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总局公告要求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批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相应的产地证明或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其中经营猪肉的必须采自定点屠宰单位。禁止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注水、注胶、病死、来源不明等畜肉产品。规模化畜禽产品经营企业(含餐饮单位)要逐步建立相应稳定的进货渠道,并对供货商进行审核,对不能持续满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供货商要及时进行清理。对抽检中发现兽药残留超标或检出非食用物质的产品,有关经营单位(含餐饮单位)要立即停止销售,依法予以销毁,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县区局要深入调查本辖区经营畜禽产品的单位分布,明确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抓住经营主渠道,按照总局公告要求,采取增加旧常检查频次、开展集中检查、增加监督抽检批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畜禽产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要重点检查经营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及有关凭证保存情况,对经营行为不合规或不规范的,要立即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监督抽检重点检验非法添加物、兽药特别是抗生素残留等项目,对发现经营不合格产品的,应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彻查不合格产品来源及流向,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从源头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各县区局应及时分析研判本县区畜禽产品经营监管形势,梳理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三、组织专项监督抽检,掌握域内质量状况

按照省局要求,市局拟于近期组织开展市级畜禽产品专项监督抽检,本着既快速高效、突出重点,又有所侧重的原则,本次专项抽检拟在兰山、蒙阴、兰陵、临沭等县区组织,具体要求见《流通环节畜禽产品专项监督抽检方案》(见附件2)。各县区要把畜禽产品抽检计划纳入国家总局每月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少于20批次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抽检,专项抽检情况请于2017年5月4前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

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消除社会危害

对畜禽产品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经营来源不明、病死畜禽、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总结典型案例,加大宣传,以案说法,进一步提高畜禽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接到涉事问题产品信息通报的相关县区局,要立即开展核查,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下架、销毁问题产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消除社会危害。各县区局经营环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

联系人:李清晓

联系电话:8311378


附件:1.经营环节畜禽产品专项监督抽检方案

          2.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1:经营环节畜禽产品专项监督抽检方案.pdf
附件【附件2: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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