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质监特字〔2017〕55号
各县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监管,推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质量服务提升,经研究,市局制定了(临沂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行为,提高电梯维保质量,预防电梯事故,减少电梯故障,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我市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电梯维保单位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考核异议的申诉受理、年度考核结果(年度扣分总额、年度维保作业量、平均扣分分值、一次定期检验合格率)公示等。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维保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记分。
电梯检验单位负责统计所辖检验范围内各电梯维保单位的电梯自检和定期检验相关情况。
第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采取计分制,每个单位初始分值为100分。视违法、违规和违章情节严重程度扣减该单位分值;对取得相关荣誉、奖励的给予加分。
本办法扣分处理不能免除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电梯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维保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次扣50分。
第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电梯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维保单位应承担次要责任(含同等责任)的;
(二)技术负责人、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及人员数量、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数量及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机械/电气安装维修)的人员数量未满足《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相应要求的;
(三)无资质,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冒用许可证书,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四)在接受考核时,电梯维保单位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结果,经查实的。
(五)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考核周期内电梯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低于70%的,或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率低于75%的;
(六)被考核周期内所维保的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缺陷率达到30%以上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在注册地之外设立分支(办事)机构或维保服务站(点),开展异地电梯维保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未按照《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
(二)未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的;
(三)未配置与所承担的维保业务相适应的施工工具和检测仪器的;
(四)未建立健全保障施工质量且能覆盖办事机构或维保站的质量保证体系的;
(五)未对分支机构或维修服务点进行日常管理的;
第八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将承接的维保业务转包或分包其他单位的;
(二)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未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书面通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电梯所在地的县区局书面报告的;
(三)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考核周期内电梯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低于80%的或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率低于85%的;
(四)被考核周期内所维保的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缺陷率达到20%以上的。
第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十五日、季度、半年、年度维保的;
(二)被举报、投诉电梯发生三次以上同类型故障,经查实造成原因属维保质量问题的;
(三)电梯维保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县级及以上城区未在三十分钟内,其他地区未在六十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和处置,且未达到事故统计时限的;
(四)因维保工作质量原因被区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
(五)每发现一次现场作业人员持证项目不满足维护保养作业要求的;
(六)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考核周期内电梯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低于90%的或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率低于95%的;
(七)被考核周期内所维保的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缺陷率达到10%
以上的。
第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8分:
(一)未逐台建立电梯维保档案,未做好安全检查、修理等工作记录的;
(二)未能提供维保相关受聘人员社保凭证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三)持相应资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维保人员数量不能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的,或与实际保养人员不符的;
(四)未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未按规定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维保的每类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的;
(五)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的;
(六)对安全监察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书面提出不认可维保质量,经核实确认属实的;
(八)存在设置电梯停止运行参数等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维保移交的行为且不积极解决的;
(九)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考核周期内电梯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低于95%的;
(十)被考核周期内所维保的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缺陷率达到5%以上的。
第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电梯故障无法及时修复时,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未配合使用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二)未对本单位维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三)质量体系文件未根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以及本单位工作实际及时进行修订、更新的;
(四)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仪器超出法定计量检定周期的。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后15日内,未报原受理机构备案的;
(六)异地开展电梯业务的办事机构或维保站在许可证有效期、许可内容、负责人、办公地址、维保(应急)电话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动时,未及时到市局更新登记备案信息的。
第十二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一次(台、项)扣1分:
(一)轿厢内未张贴维保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或信息不正确的;
(二)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未完成年度自检并向使用单位提供自检报告的;
(三)维保超期未检电梯,且未向电梯所在地的县区局书面通报的;
(四)电梯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持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
(五)未对所维保电梯发生的故障和处理情况及时进行详细记录的;
(六)所使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未及时更新的;
(七)异地维保单位的作业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与告知性登记备案时不相符的;
(八)被考核周期内所维保的电梯定期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率5%以下的,按实际达到的百分点扣分,每1个百分点扣l分;
(九)被考核周期内所维保的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缺陷率5%以下的,按有缺陷自检报告的百分点扣分,每1个百分点扣1分。
第十三条 为奖励在电梯维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鼓励各电梯维保单位积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同时,充分考虑到不同规模单位的不同情况,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保单位主动提交申请材料),经确认后可以获得奖励记分,或对已扣分值进行抵减(计算方法见附件2):
(一)受到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表彰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记分。同一事迹分别受到不同层级部门表彰的,按受到的最高层级记分。在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比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奖励记分;
(二)维保电梯中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数量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取得相应的奖励记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考核周期期满后,扣分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五条 省局、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督导检查及抽查中发现维保单位违规情况,可责成县区局进行扣分或由市局直接对维保单位扣分。
第十六条 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扣分,并填写《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扣分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扣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扣分通知书》送达被扣分维保单位,15个工作日内将《扣分通知书》报送市局。
各县区局每年至少对在本辖区内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按照许可条件进行一次核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本办法进行记分。
考核记分按维保电梯属地原则进行。各县区局负责汇总本地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情况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考核统计结果报市局。市局负责汇总全市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情况,对注册地在我市的电梯维保单位,将考核情况通报其注册地县区局;对注册地不在我市的电梯维保单位,将考核情况报送省局并通报其注册地设区的市局。
第十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数量按以下原则计算:考核周期中,实际维保为12个月的,按1台计算;实际维保月数小于12个月的,按实际维保月数(超过半月记为1月,低于半月记为0)除以12计算。
第十八条 电梯检验单位负责统计本年度内各电梯维保单位定期检验不合格、自检报告缺陷等情况并保存相应见证材料,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至市局汇总。
电梯检验单位实施检验时发现的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县区局报告。
第十九条 考核可以采用分时段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单位拟对被考核单位扣分时,应采用《扣分通知书》通知被扣分单位。被扣分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可自《扣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后被扣分单位仍有异议的,可向市局书面申诉。
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作出的决定应书面通知被扣分单位。
第二十条 各县区局在对电梯维保单位考核时,发现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全市电梯维保单位年度考核情况。历年考核情况将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站等形式持续公示,以方便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查询。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一个考核周期内的考核得分,对电梯维保单位实行以下分类:
(一)总分90以上为甲类维保单位;
(二)总分80以上90分以下为乙类维保单位;
(三)总分70以上80分以下丙类维保单位;
(四)总分70分以下为丁类维保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梯维保单位分类及辖区工作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应做到:
(一)甲类电梯维保单位,县区局依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乙类电梯维保单位,县区局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监督检查;电梯维保质量抽查不少于10部;
(三)丙类电梯维保单位,县区局每6个月不少于1次现场监督检查;市局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监督检查;电梯维保质量抽查不少于20部;
(四)丁类电梯维保单位,县区局每3个月不少于1次现场监督检查;市局每半年不少于1次现场监督检查;电梯维保质量抽查不少于30部;
第二十四条 在接受评分考核中,电梯维保单位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结果的,经查实的,由市局在全市进行通报,并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超过”、“以上”包含本数,“低于”、
“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电梯;
(三)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继续使用的电梯;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五)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期检验自检报告缺陷是指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2处以上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临沂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扣分通知书
2.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记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