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85729837/scjdj/2022-0000038  发布机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10-11  发布日期  2017-10-11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食药监办〔2017〕16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市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市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0-11   作者: 点击数:  

临食药监办〔2017〕162号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临沂综合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加强我市农村市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市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食二函〔2017〕90号)要求和9月25日至26日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会议精神,市局制定了《临沂市农村市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地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临沂市农村市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实施方案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农村市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分析研判我市当前流通环节农村市场食品安全风险,研究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增强我市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经营意识,增强农村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规范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行为,提高我市农村市场食品安全区域性风险的防控水平。

二、风险清单

1、重点问题。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食品销售、超范围经营食品;销售“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品;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过期变质食品、商标侵权、仿冒食品、“两超一非”等问题食品;食

品经营者、供货商、代理商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农村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不强。

2、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以及其他问题易发、多发区域;

3、重点场所。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庙会和集市、食杂店、食品店、食品摊点等重点场所;

4、重点品种。食用农产品、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当地民俗特色食品;

5、重点行为。督促农村食品销售主体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主体责任,规范散装食品、有温度贮存条件食品等销售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突出重点,细化整治方案。(方案制定阶段,10月12日至10月19日)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农村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结合实际,围绕重点,建立本辖区农村市场食品安全风险清单,明确目标,确定风险防控措施,制定本县区工作方案,明确分工,严格实施。

(二)宣传动员,鼓励公众参与。(宣传动员阶段,10月20日至10月31日)在庙会、农村大集等临时集中场所,以及学校、校园周边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常识。广泛动员群众参与整治,鼓励投诉举报。充分发挥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员在宣传整治工作、提供违法线索、监督规范经营等方面的作用。

(三)现场检查,引导规范经营。(现场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16日)以风险清单中的“五个重点”(重点问题、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行为)为重点,对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要在规范经营条件、许可备案流程等方面对农村食品经营者进行必要指导。增强经营者食品质量安全辨识能力,培育区域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示范食品店和食品摊点。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推行农村市场食品统一配送。

(四)梳理风险,探索长效机制(总结提高阶段,11月17日至12月18日)各县区要认真梳理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风险点,总结整治工作经验,总结亮点工作,形成典型案例,探索推广长效机制。鼓励以食品联合会的形式对食品经营者、供货商、

代理商进行统一管理。

(五)督导检查,加强信息汇报。(督导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2月18日)市局将定期对检查和整治情况进行调度,采取双随机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省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要关注舆情信息,对发现的高风险问题及时向市局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对经营资质情况进行排查。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对监管网格内销售食品的单位、门店、摊点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经营许可资质情况,包括是否超范围经营、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食品摊点是否备案,有无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对检查发现的无证经营、未备案经营食品的,要形成无资质食品经营者名录,督促其限时申请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检查要覆盖自然村、城乡结合部、农村校园及周边、旅游景区、农村庙会及集会。

(二)对重点食品和行为开展检查。围绕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进口食品、散装食品及地方特色食品等重点品种实施检查,重点检查销售过期食品、变质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无中文标签食品、商标侵权和仿冒食品、回收

再加工或更换包装再销售的食品、“五无”食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等违法行为。

(三)检查供货商及代理商经营行为。各县区在检查食品经营者过程中,要对本地区重点食品或主要供货商、代理商进行摸底,建立台账,检查其经营资质、经营场所、进货查验、销货记录制度实施情况,以及对召回、回收的食品处理情况。

对向农村食品店和摊贩供应食品的游商开展排查,能够确定游商信息的,依法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及相关食品的来源渠道;不能确定信息的,应督促经营者停止购进来源不明的食品,可对食品实施抽检,对检测发现不合格食品的,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四)加大监督抽检力度。要将治理工作与监督抽检相结合,加大农村食品监督抽检力度,重点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米面等粮食制品、豆制品、糖果、饮料、调味品,以及当地民俗、特色食品、儿童食品等开展监督抽检,突出对“两超一非”项目的检测,依法处置问题食品,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农村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组织开展“食品快检进乡村”等活动,主动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五)严肃惩治违法行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未持证经营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罚。对检查发现销售过期变质等问题食品,或抽检发现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县级监管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对产品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仍继续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食品摊点销售禁止经营食品的,依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处罚。对无经营资质、超范围经营、经营地址与许可证地址不一致、未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的代理商、供货商,依法予以处罚。所有检查、抽检和行政处罚信息均向社会公开。

(六)通报检查信息。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要追查来源,及时通报给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销售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或与知名食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食品的,及时移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检查发现食品摊点未办理信息公示卡的,通报当地备案机关,并督促备案机关推进备案工作。

请各县区10月19日将本县区工作方案(包括风险清单、防控措施和工作目标),1月16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宣传发动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监督抽检情况),12月18日前将整个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治成果、亮点工作、典型案例、工作统计表)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王亚楠

联系电话:8311378

电子邮箱:lysspltk@163·com


附件:农村市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统计表

  
附件【附件:农村市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统计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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