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85729837/scjdj/2020-0000278  发布机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0-08-28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市监知保字〔2020〕10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20-08-28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司法局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临市监知保字〔2020〕105号


各县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鲁市监发〔2020〕5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模式,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争取全市重点县区均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用2-3年时间基本建成适应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体系,为我市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快速多元解决渠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和社会满意度。

二、职责任务

(一)相关政府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知识产 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设立和业务开展,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员的宣传培训和业务考核等工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职责

负责所设立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场所设置、人员管理、业务开展、经费保障等工作。

(三)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职责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受理法院、行政机关委托或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调解纠纷,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仲裁确认;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与宣传工作;总结研究行业、区域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知识产权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运用“山东智慧调解系统”开展数据交换、信息录入、文书整理等调解业务;其他与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工作。

三、加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四)依托现有专业机构培育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在全市现有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等事业单位中,选取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机构进行能力提升和业务规范,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工作室),有效预防和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五)建立行业性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19〕14号)要求,发挥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人才和专业优势,推动建立行业性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六)在重点领域培育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坚持因地制宜,以需求为导向,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向经济活跃、群体多样的区域延伸扩展,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推动在产业集聚区、电商平台、专业市场等设立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提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渠道。

四、推进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制度机制建设

(七)建立工作制度。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山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对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场所、名称、标识等进行统一规范。要制定完善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受理登记、引导分流、调处化解、回访反馈、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各项调解制度,从知识产权纠纷登记受理、办案人员选择、案件办理反馈等方面实行全链条规制,确保工作有章可循。

(八)建立衔接机制。推动建立完善诉调对接、调解仲裁对接、行政执法与调解对接以及多部门会商协作的工作机制。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服务对象之间加强衔接联动,实现有效对接,提高纠纷解决质效,推动人民调解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途径。

(九)建立信息通报、分析评价机制。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本行业、本区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遇有重大、疑难案件需及时报告。对已经成功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适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意见建议,年终形成分析评价报告,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五、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业务能力建设

(十)加强人才培养。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从法律法规、调解技巧、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相关产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加大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并与实践锻炼、交流研讨等方式相结合,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打造一批有专业特长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员队伍。

(十一)健全管理制度。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第三方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员评价,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发挥作用显著、成绩突出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二)强化业务指导。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专家库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士参与,选好建强专职调解员队伍,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和仲裁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坚持个案指导与典型案例指导相结合,遴选一批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特色案例,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面发挥重要示范作用。

(十三)规范调解流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把握调解案件受理范围,存在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当事人拒绝调解、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对该纠纷作出裁决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等情形的,不得进行调解,但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委派调解的除外。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以仲裁方式予以确认。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缓解矛盾,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六、工作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推动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的措施要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市场监管部门要和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联动,共同予以化解。

(十五)落实工作经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知识产权纠纷工作,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调解组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等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执行。财政部门应当对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市场监管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重视支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将组织队伍纳入本系统本部门相应表彰范围。知识产权工作相关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提炼经验做法,编制推广经典案例,打造培树亮点典型,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美誉度,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司法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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