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沂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临沂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临沂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临沂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12月23日
临沂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简称“双打”)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林业局、临沂海关、市烟草专卖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工作和日常联系的具体科室和联络员,联络员由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根据省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相关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双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双打”工作,制定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双打”工作的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政策。
(三)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双打”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调度、督导各县区、相关成员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双打”工作推进及政策配套落实情况。
(五)定期公布全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等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双打”工作,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有关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进全市“双打”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大型宣传活动;承担市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市委政法委:负责组织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指导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调指导机制,统筹加强市政法单位与有关部门间协作配合;组织政法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调研活动。
(三)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打击侵权假冒案件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司法部门的交流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和大型宣传活动。
(五)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全市教育领域知识产权工作,推动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增强青少年发明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动产业和工业企业的创新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大工业品牌培育力度。
(八)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会商和衔接配合;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促进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人才培养政策及措施;组织实施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产出的职称评价等制度。
(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打击侵犯农资、农产品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管和保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和大型宣传活动。
(十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全市商务系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协调处理涉外贸易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协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做好商务会展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和大型宣传活动。
(十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有关知识产权工作,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依法指导查处相关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加强文化旅游领域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和大型宣传活动。
(十三)市林业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推进全市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查处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和大型宣传活动。
(十四)临沂海关:负责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在进出境环节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和大型宣传活动。
(十五)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开展烟草市场治理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烟侵权假冒等违法活动。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提出,报组长或副组长审定;专题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组长或副组长审定。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根据职责部署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参会部门和出席人员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第十条 全体会议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撰写并报组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议题申报单位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签发。
第五章 事项审议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会议议题前,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报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审议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议题汇报人对议题作出简要说明,提出议事建议;
(二)出席人员就审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三)召集人集中讨论,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议定的事项,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起草,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以领导小组名义(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印发。
第六章 调研和督促落实制度
第十五条 对会议议定事项及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时调度、督办,相关情况及时向组长、副组长或下次领导小组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和督导落实。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规则,研究制定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并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沂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各项工作,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根据《临沂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承担。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组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简称“‘双打’”)工作组,分别承担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双打”相关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信息沟通及相关工作,具体落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部署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相关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确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双打”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组织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贯彻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双打”工作的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决策建议;
(二)贯彻落实省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制定、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及“双打”工作实施方案、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调度、督导各县区、相关成员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双打”有关工作;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筹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会议方案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实施。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部署、调度、通报、协调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讨论拟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事项,提出工作建议等。
联络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参会部门、出席人员和会议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
重要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机制,及时传递信息、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底,组织各成员单位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汇总后呈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阅。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报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双打”有关工作情况。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进展、“双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分析、利用。
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领导小组及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实行专人登记、管理,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形式印发。
第五章 调研和事项督导制度
第十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小组工作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确定重点调研事项,经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开展调研。
第十一条 对领导批办、上级部门交办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限时督办。
第十二条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各成员单位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工作亮点、典型案例等进行不定期通报。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并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