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60576826/scjdj/2020-0000025  发布机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9-2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131号《关于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升我市涉企行政执法水平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131号《关于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升我市涉企行政执法水平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2020-09-21   作者: 点击数:  

梅占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升我市涉企行政执法水平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今年来,我局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主要做法

(一)做好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局于2020年4月30日出台《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四个最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指导意见》,建立免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和从重处罚清单制度,执法过程中,严守过罚相当、宽柔相济和科学分阶原则,严格区分轻微违法行为、较严重违法行为,区分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和危害程度,建立科学合理法律责任评价制度。

(二)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建立“首次不罚,首次轻罚”包容审慎监管的机制,落实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宽严相济,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行政执法过程中,设置合理的“纠错期”。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自查整改机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应按照法定情形予以考虑。

案件审核过程中,首先要符合支持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要求,对于法律责任的评价,要进行科学合理评价。评价过程中,提前征求法院行政审判、司法复议部门、上级业务部门、律师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邀请其参与指导市场监管领域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自由裁量权标准界限等工作,解决行政机关内部的局限性问题,形成处罚结果符合实际。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实行开门案审、阳光办案,事前事后法制审核部门提前介入案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以做好案审前的准备,实现从形式性审核向实质性审核的转变。相关业务科室做好事后跟踪服务,做好违法行为的纠正。

(三)建立效果评价,实现跟踪问效。通过通过电话回访、群众来信来函、网络民意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建立制度效果评价。通过建立“首次不罚,首次轻罚”包容审慎监管的机制,复议率大大下降至3%左右,而行政诉讼率为0,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良好,实现企业发展和监管效果的双赢,对多起特种设备超期较短未检案件免于处罚,90%的行政处罚案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食品案件予以从重处罚,实现了政治效果、执法兴国和社会效果的三个统一。

二、下一步举措

(一)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执法过程的问题。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效果反馈机制,及时调整解决行政执法过程的问题,特别是要有纠偏或纠错的市级,也是现代法治建设的要求,真正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做到善治、良知,实现真正建立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特别是对于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对待严重违法行为绝不手软,重罚严管,而对待轻微、一般性违法行为,区分其危害性,合理评价其法律责任。既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又实行服务发展,找准服务支持发展的平衡点,合理科学评价其法律责任。既要管得住,又要促进其发展,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统一。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通过学习培训,实现干部的“关键少数“、中层领导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提升,切实由管向服转变,实现意识上、行动上和效果上的三统一,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上,克服僵化、教条式执法形成部门合力、人员合力,在服务企业发展实现质的提升。

                                                                      2020年9月15日

  
上一条: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76号《关于加快我市农贸市场统一智能化升级改造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已是尾条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移动版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鲁ICP备05026973

投诉举报电话:0539-12315    业务咨询电话:0539-5977700

网站标识码:3713000074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