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85729837/scjdj/2021-0000025  发布机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6-2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将食盐专营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将食盐专营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的答复

2021-06-29   作者: 点击数:  

徐景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食盐专营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场监管部门的议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临沂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关于食盐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已有明确分工,“一是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等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归属工信部门,负责上述两类企业的专营资质管理和专营市场执法;二是食盐质量安全执法归属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目前,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规定,将食盐专营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开展食盐专营执法工作还存在一定困难。

    一是法定授权不充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由另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因此,将食盐专营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应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二是专业执法力量不足。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少事多”,整合了原工商、质监、食药以及物价、知识产权保护、商务、盐业质量等领域十余项执法职能,但均“来事不来人”,造成执法工作量成倍增加,市县两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已超负荷运转。加之当前面临营商环境改善,原有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都有了较大变化,执法人员努力适应新形势需要,承担了大量的工作任务,以现有的执法力量不能满足食盐专营执法工作需要。

    三是盐业转隶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全市盐业改革中,市县两级盐业部门划入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多名人员,身份均为扎口管理的企业人员,由于不符合司法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受身份限制没有资格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下步,为加强全市食盐专营执法工作,我局将同工信部门加强配合,积极参与工信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活动,形成执法合力,努力净化全市盐业市场环境。同时,也请您积极向有关部门呼吁,按照行政执法权下沉有关要求,将盐业执法工作重心放在县区,由县区根据实际研究解决具体运行方式。积极建议编制管理部门出台相应的“人、财、物”管理政策,对任务承接单位的编制、人员予以倾斜,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基层“接的稳、接得住”。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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