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60576826/scjdj/2024-0000207  发布机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8-11  发布日期  2024-08-21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政发〔2024〕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办法》的通知

2024-08-21   作者: 点击数:  

临政发〔20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单位和个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申报、评审、奖励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沂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建立的政府质量激励机制,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单位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届,设“临沂市市长质量奖”和“临沂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类别。每个类别每届评定的总数不超过8个。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总量控制。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进行评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临沂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获评名单;

(三)向市政府提报对获评单位和个人的撤销建议。

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市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选择确定承担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三)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四)负责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外的其他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获评单位和个人的撤销工作;

(六)组织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成果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的技术评审工作,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

(二)聘请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工作;

(三)汇总并向质量强市办书面报告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情况。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行业内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培育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模式或者方法;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美誉度高,质量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个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工作岗位或从事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省以上质量技能大赛中获得突出成绩;

(六)所属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无其他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已经获得“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信息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定前,质量强市办在新闻媒体、市市场监管部门官网等发布相关信息,并向各县区质量议事协调机构下发申报通知。

(二)材料提报。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要求向所属县区质量议事协调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三)条件初审。各县区质量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条件和材料进行初审,将推荐结果和相关材料报质量强市办。质量强市办受理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

(四)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标准等,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舆情调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形成情况报告报质量强市办。

(五)确定拟获评名单。质量强市办根据第三方机构评审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拟获评名单。

(六)公示。质量强市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布。经公示的拟获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向获得“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向获得“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同时获得省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管理、评审、评估、推广、奖励等所需经费,列入当年度市级质量强市工作经费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颁发给单位的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评单位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获评单位和个人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获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质量方面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质量强市办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称号。

第七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商业或者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审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质量强市办负责受理评选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的问题反馈。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如实向质量强市办汇报。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应当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质量强市办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八章 撤销机制

第二十三条 获评单位在公布后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不稳定,单位产品连续3次以上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工程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的;

(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者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依法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的;

(七)拒不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九)主体被注销或者主体重组、被收购发生本质性变化,导致市长质量奖难以存续或者将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撤销奖励的。

第二十四条 获评个人在公布后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实,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二)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履职不到位导致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或者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四)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或者技术成果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利用获评证书、奖牌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拒不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九)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撤销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 质量强市办组织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定期评估,主要评估获评单位和个人的守法经营、示范引领、持续改进等事项。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问题轻微的进行约谈,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4日。

(2024年8月21日印发)

  
已是首条
下一条:中共临沂市委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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