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85729837/scjdj/2022-0000030  发布机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6-04-21  发布日期  2016-04-21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质监监发〔2016〕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质监局 临沂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服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临沂市质监局 临沂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服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04-21   作者: 点击数:  

临质监监发〔2016〕8号

 

各县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教育(体)局,市纤维检验所,市属各学校:

为贯彻执行2016年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2015年6月18日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服质量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办法》

该《办法》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填补了学生服质量监管的专业性立法空白,明确要求学生服须经“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供给学生使用;学生服使用单位须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以及按规定委托送检的法律责任等。各单位要吃透新法精神,准确掌握条文,尤其是有关学生服管理的相关条款,并宣传贯彻落实好《办法》。

二、进一步明确学生服质量管理职责

1、市纤维检验所和各县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生服生产企业和学生服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监督抽查、日常监督等方式,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生产,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督促学生服使用单位及时履行学生服的检查验收、记录义务和按规定委托送检的法律责任,确保学生服质量安全。

2、各县区教育(体)局要建立完善校服采购管理制度,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完善校服管理服务体系,及时向纤维质量监督机构通报学生服供货企业名单。各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当批学生服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确定学生服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在检查验收的同时,对供货的产品按照国家规定、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并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只有经检验合格的学生服才能发放给学生。各县区教育(体)局、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建立校服产品质量信息通报制度。

三、建立监督惩处机制

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学生服的生产企业,依法处理未履行学生服的验收记录义务和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学生服使用单位。各县区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本地区学生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同级教育(体)局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学生服生产企业名单,由各县区教育(体)局明确学生服使用单位不得向其采购学生服。


附件: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临沂市教育局

2016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pdf
上一条:临沂市质监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制度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临沂市质监局 临沂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移动版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鲁ICP备05026973

投诉举报电话:0539-12315    业务咨询电话:0539-5977700

网站标识码:3713000074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