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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2020-06-22 08:30   审核人:

临市监消保函〔2020〕145号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机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和市场监管总局、省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协同推进的原则,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领域和行业着手,对消费投诉信息进行公示,逐步建立常态化消费投诉公示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公示的公众监督、信用约束和提示预警作用,倒逼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制,全面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提高全市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培育“放心消费在临沂”品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公示内容

(一)消费投诉个案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被投诉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被投诉经营者的投诉信息(投诉时间、投诉内容、投诉处理机构、调查处理结果、办结日期等);其他应当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

(二)日常消费投诉情况。主要包括常态化的年度、半年、季度、月度消费投诉评析报告,重要节假日等特殊时段消费投诉热点情况评析报告,阶段性消费投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评析报告等。

(三)重点行业投诉情况。根据消费投诉突出问题、舆论监督和公众关注焦点等情况,发布重点行业或重点经营者消费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投诉反映集中问题等基本情况。

(四)投诉典型案例。受理消费投诉中,处理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涉众性投诉事件、查处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发现的潜在苗头性消费风险信息警示提示等。

(五)其它内容。主要包括消费维权服务站处理消费投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和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消费投诉、“诉转案”等情况。

三、公示途径

(一)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市场、街区、消费集中集聚区等场所设立的消费投诉公示栏、电子屏,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公示栏等渠道进行公示。

(二)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首页设置“消费投诉公示”专栏,作为全市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主渠道。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后台登录,发布本单位消费投诉公示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公示消费者投诉相关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工作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经营者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消费投诉信息要经审批后对外公示,审批流程参照本部门政府公开信息发布流程进行。对当事人要求更正已公示的消费投诉,应当提交《消费者投诉公示内容更正申请表》,由责任科室审核,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更正。处理结果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告知当事人。其它发现需更正的公示,按上述流程操作。

(三)鼓励、引导大型商场市场或商业综合体、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主动向社会公示本区域内经营者的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等与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应当在经营场所或平台网页的显著位置公示,便于消费者识别、查询,并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

(四)对2020年以来产生的消费投诉信息,各单位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市局网站“消费投诉公示”专栏完成对外公示。今后产生的消费投诉信息,要在处理完结后15个工作日内公示。

(五)日常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期一般为一年。重点监管行业和重点监管经营者投诉信息,公示期一般为二年。各单位要加强对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信息数据的应用,为商品抽检、执法检查、评优评先、信用监管等提供参考,扩大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影响力。

(六)因公示投诉信息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或者舆情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22 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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