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全省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省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各级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党组以及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室(厅)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党务公开工作。全省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办公室(厅)承担本部门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党务公开工作。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党组以及党的其他组织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工作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第六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公开;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全省党的各级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党的建设等情况;
(四)加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遵守党章党规,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情况;
(五)加强思想建设,推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党内学习研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六)加强组织建设,机构设置、主要职能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等情况;
(七)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等情况;
(八)加强纪律建设,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制度规定,加强纪律教育,开展巡视巡察,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九)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进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情况;
(十)本地党委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十一)党委及其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十二)上级党组织对本地开展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党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三)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加强理论学习、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等情况;
(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等情况;
(七)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建立健全密切联系群众机制,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
(八)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等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全省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全省党的各级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全省各党组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就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和重要改革举措作出决策、推进落实等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单位及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等情况;
(四)加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遵守党章党规,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情况;
(五)加强思想建设,推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党内学习研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六)加强组织建设,机构设置、主要职能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等情况;
(七)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等情况;
(八)加强纪律建设,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制度规定,加强纪律教育,开展巡视巡察,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九)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进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情况;
(十)党组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十一)上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开展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党组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四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党的上一级组织对报送备案的党务公开目录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督促指导其对党务公开目录进行调整。
省委办公厅应当按照中央办公厅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各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应当分别按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对口中央部门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应当分别加强对省直机关、省属高等院校、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的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方式和时限
第十五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以及公开事由、责任主体等。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党务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党务公开目录。
第十六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本着简便易行、灵活多样、勤俭节约、便于监督的原则,将传统公开方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结合起来,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省、市、县(市、区)党委以及全省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针对性。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省委建立全省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市、县(市、区)党委应当分别建立本级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并与上一级党委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对接。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党组以及党的其他组织可以建立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并与本地党委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对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九条 党务公开时限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一般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分期公开、即时公开四种情形。
(一)长期公开。对党组织的政策规定、制度规范、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当长期公开,直至事项变更、撤销、办结之日结束。
(二)定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一般可以视情况每月、季度、半年或每年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对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当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整项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即时公开。对动态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当在公开事项确定后即时公开,对特别重大复杂的事项,经审批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第四章 公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保密审查制度。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党务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涉及党员个人的信息,应当防止泄露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制度。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在作出党务公开决策前,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研判。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制度。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信息定期有序发布机制,及时、主动、全面、准确、权威发布信息,使信息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规定方式及时主动公开。通过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党务信息公开平台等,定期公开相关党务信息。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采访、网上访谈等方式,定期发布党务信息,增强信息发布实效。
第二十三条 政策解读制度。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在公开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重大措施时,应当将相关解读材料一并予以公布,通过新闻发布、接受访谈等方式宣讲释疑,传递权威信息。
第二十四条 监测反馈制度。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二十五条 监督员制度。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聘请党员或群众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限提出合理化建议;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参与党务公开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党务公开有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归档管理制度。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务公开目录、公开方案、公开情况等资料登记归档、妥善保管,积极做好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章 监督、考核和追责
第二十七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省、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党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听取党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党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九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三十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对照党务公开目录,逐项督查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进行整改落实。专项督查可以与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本细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时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研究制定有关党务公开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