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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索赔人王某某投诉举报问题的典型案例
2020-07-02 08:30   审核人:

一、投诉人反映的基本情况

投诉举报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3日上午10时31分左右,先后8次拨打热线电话,反映其于2019年12月28、29两日,分别在我县八个乡镇及街道的13个超市中,购买的白糖、花茶等商品存在虚假广告,执行标准过期、超出保质期等问题,要求涉诉商户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二、调查情况

该工单经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领导批示,由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检查科会同各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办理。2020年5月6日,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检查科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王某某取得联系,向其了解投诉举报的详细情况,要求其提供投诉举报的相关证据及线索,并要求投诉人就其赔偿事宜至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投诉方当场当面进行调解,但王某某在通话中称其不在本地,拒绝到场参加调解。

接到该投诉举报后,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的八个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分别对涉案的13个超市商户进行现场核查,经各执法单位多次核实,举报多数不属实,个别商户承认前期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的现象,个别商品的标签标识不规范等现象,但被举报人均已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情节轻微。且商品标签标识中存在的瑕疵不属于经销商的过错,在营销活动中的个别夸大宣传但未造成消费者损失等轻微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四、处理结果

鉴于上述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已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对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但无确切证据证实的,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单位已责令其整改,训诫其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

对于投诉举报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各被诉超市均出具书面材料,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不同意赔偿。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应终止调解。 建议其走法律程序。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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