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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财产保全而产生停车费问题的典型案例
2020-07-02 08:30   审核人:

一、投诉人反映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23日,其驾驶三轮车在郯城县马头镇高速公路出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其三轮车放在郯城县东外环某停车场内,现停车场向其索要1980元停车费,要求相关部门尽快落实收费是否合理。

二、调查情况

经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科调查了解,临沂市物价局与临沂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20日联合下发的临价费发【2018】141号《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中对于交通事故车辆被法院保全期间的费用由谁承担,如何收取事项没有明确的规定。该文件备注中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全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所以法院保全期间的费用不受该文件的调节。但是投诉人的车辆是法院保全的,并将保全车辆停放在某停车场,由此产生了相关的费用,解释权在法院,应该由法院对投诉人作出合理的解释。

依据以上规定,该案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

三、温馨提示

因近期收到很多类似的工单,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郯城县热线办和县政府汇报,召开了由市场监管、法院、交警等部门参加了联席会议,明确价格主管部门比照临价费发【2018】141号号中停车收费的标准,制定财产保全期间车辆停放标准,由停车场按标准收取。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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