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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民反映购买瓷砖存在色差问题的典型案例
2020-07-02 08:30   审核人:

一、投诉人反映的基本情况

市民于2015年4月21日,在罗庄区206国道与文化路交汇处朱陈建材市场内野驴仿古瓷砖店铺购买110块瓷砖,该店推荐购买一级砖,告知无色差,其寻找铺砖人员铺贴后发现23块瓷砖存在色差,给其造成损失,其向店铺反映,店铺告知铺砖人员同样存在责任,店铺及铺砖人员互相推脱,不予处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告知店铺及铺砖人员责任占比,请予以办理。

二、调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具体情况如下:该商家经营仿古瓷砖,而消费者购买一级砖时商家告知无色差,经铺砖人员铺贴后存在色差,店铺及铺砖人员互相推脱,三方多次进行了协商,无法达成共识。随后工作人员调取证据,为案件调解做了充分准备工作,明确了案件根源是部分产品存在色差和铺贴过程出现问题。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四、处理结果

2020年6月8日,罗庄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约三方到罗庄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调解,工作人员对三方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三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商家承担3500元,铺设人员承担3000元,共计为投诉人共挽回6500元损失,投诉人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五、消费提示

通过该案件处理,提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要坚决维护自身权益,并采取合法途经维权。经营者应当了解自己在经营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在经营中通过合法经营树立起诚信经营理念。



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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