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反映的基本情况
莒南县工薪贸易园沿街商铺业主反映其物业按照1.1元/度的标准向其收取电费,要求相关部分落实降低收费标准。我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调查该贸易园的沿街商铺水电费用是由莒南县工薪贸易园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二、调查情况
检查组现场调取了该公司开具的相关水电收款凭证,并向莒南县供电公司送达《关于莒南县工薪贸易园有限公司电费缴纳查询函》,通过比对核算电力公司出具的相关月份临沂供电公司客户(莒南县工薪贸易园有限公司)电费明细单,确认该单位在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违反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03号)和《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10号)文件规定,超过电力公司向其收取的电费标准,按照1.1元/度的标准向沿街店铺收取电费,共计多收价款9457.08元。
三、相关法律依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结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五章第七百零三条相关裁量基准进行查处。
四、处理结果
通过向莒南县工薪贸易园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政策解释,该单位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严格按照我局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及时为商铺业主办理了退款,多收价款全部退还了业主,并及时将罚款上缴国库。该单位目前已改正了价格违法行为,业主向检查组表示了感谢,并对我局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