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药监为人民”。2020年,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把药品方面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整治任务来抓,继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坚持严厉打击与规范提升并举,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治理能力,打造“郯城模式”。
一是召开警示约谈会。2020年,围绕“药品安全方面漠视侵害群众利益”我局多次召开警示约谈会,强调我局将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围绕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12类问题,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公开曝光力度。同时采取讨论交流、案例分析、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不断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思想不能松懈,切实规范药品经营水平和行为。
二是开展宣传活动。10月23日,我局走进郯城县檀都社区开展宣传活动。活动通过拉设宣传条幅、发放药品安全宣传手册、处方药需凭处方销售宣传彩页、设立用药咨询台、展示假劣药品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安全知识及用药注意事项等内容。活动现场接受广大群众咨询,解答群众关心的药品安全质量问题以及当前群众关心的处方药需凭处方购买等相关问题。活动期间,共发放药品宣传资料15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人次。
三是营造浓厚宣传氛围。我局印制了《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从我做起》承诺书,药店负责人及所属网格的监管人员、责任人签字共同承诺保证。除《承诺书》外,全县244家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零售环节二十项整治重点》、《关于鼓励举报药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郯城县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承诺书》、《执业药师(药师)在职在岗承诺书》等,全部张贴在醒目处、显眼处、明显处位置,使公众能看的清楚,看的明白。同时药品经营企业持续利用宣传条幅、LED显示屏、音响等媒介对“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等内容进行宣传。配备音箱、小广播的企业以不扰民为底线,以让公众听得清、听的明为标准在营业期间无限次、错时循环播放我局制作的药品安全知识、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内容的语音录音,扭转了市民不凭处方购买处方药的购药习惯。
四是推行分级分类监管。2020年初我局重新制定并印发了《郯城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网格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编制了《郯城县药械化网格化管理图》,以县市场监管所设置为基础,将全县划分为15个监管网格,县局主要负责人为总网格长,其他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为副总网格长,各所所长为网格长,负责辖区内药品监管工作。网格内责任人对网格内药械化监管负总责,日常监管人员负责药械化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责任人要做到“六清”,即监管范围清、监管企业底数清、经营状况清、重点企业清、执法情况清、监管责任清。同时,对244家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信用风险等级评定,将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相应标示为A级、B级、C级、D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可调升或降低信用等级。通过实现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加强了药品环节事中事后的监管,开展药品方面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共检查药品经营企业785家,其中警告24家,责令改正31家,立案查处14家。
五是实行“黄牌”警告。为进一步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化拓展药品零售环节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行动治理,我局印制了“黄牌”警告,在对零售药店开展检查中,对发现存在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的行为,立即给予黄牌警告,并将标明“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请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 的黄牌警告张贴到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并要求药店立即整改到位,实行警示制度。对张贴的黄牌警告责令药品经营企业严禁覆盖,不准撕毁,同时辖区市场监管所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严格落实回头看整改复查,督促药品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要求做好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整改期间仍继续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将进一步加大惩戒措施。11月24日-11月26日,我局突查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对3家药品经营企业黄牌警告。此次检查重点查看了药品销售记录,处方的留存,处方开具的流程等环节。下一步,我局将在药品监管与规范经营方面将加大查处力度,重点化解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执业药师“挂证”等系统性风险,形成打击高压监管态势,及时发现和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六是建立处方药销售长效机制。为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监管,落实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解决目前存在的“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等难点,我局制定并出台了《处方药销售、电子处方规范流程再造》,对我县处方药销售管理进行规范,出台了《关于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处方药销售等经营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大对零售药店的监管,将处方药销售管理作为检查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进行了限期整改,并张贴“黄牌”警告。屡罚屡犯、拒不整改、多次违规销售处方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县局公众号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与曝光。加强与医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