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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督导检查
2019-04-19 18:10   审核人:

为督促全市电动自行生产企业认真贯彻《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4月19日,市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韩波带队对沂南县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执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督导组按照“四不两直”的检查要求,直奔企业生产车间、仓库对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是否取得强制认证,铭牌上标明的内容是否具有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制造年月等,是否具有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强制认证标志;电动自行车的是否具有脚踏骑行能力;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 W等要求进行了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个别企业既有老标准车型又有新标准车型。

督导组要求企业自4月15日起立即停止老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老标准的车型要采取措施,立即停止销售,该召回的召回,该处置的处置,要求相关县区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坚决杜绝老标准车型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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