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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3-07-27 18:42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审核人: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河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简称两个规定),扎实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落实两个规定为抓手,以健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体系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效提升特种设备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到2023年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全部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有效运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减少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二、重点任务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立法精神和重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督促指导企业健全责任制度,积极落实分类监管原则,做好与现有制度的有效衔接,推动两个规定落地见效。

(一)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健全责任体系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特种设备企业依法配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以下统称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一般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质量安全员一般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相关人员持证要求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3.充装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

4.除两个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同一个企业同时生产或使用多种类别特种设备的,可以只设1名安全总监,但安全总监应当熟悉所拥有的多类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根据不同类别特种设备的要求和需要,分别配备1名或多名安全员。

5.特种设备企业要明确特种设备主要负责人,以本单位正式文件任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注明职责要求和负责的具体设备,(任命文件详见附件1、2),并将相关任命文件、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信息及时上传至企业端平台(具体操作详见附件5、6)。

(二)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已经建立类似工作制度的,可以将原有的工作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

1.省局制定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制度参考模板(详见附件3、4),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具体内容,并按照要求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填写每日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安全排查整治报告、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配套文件。

2.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和月度自查情况及时上传至企业端平台(具体操作详见附件5、6),客观、真实地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确保责任落实有记录、可核实。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停产的,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的,使用单位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临时停用的,使用单位可调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内容,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三)加大培训考核和监督检查力度

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安全总监、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2.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安全总监、安全员配备情况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对安全总监、安全员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在鉴定评审、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未落实两个规定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6月上中旬)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通过实地调研、现场座谈、集中培训、媒体传播等方式,广泛开展宣贯活动,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掌握规定要求。省局对企业端功能进行改造并运行上线,企业端设置为“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两个模块,特种设备企业登入企业端后,生产单位只需填写“生产单位”模块内容,使用单位只需填写“使用单位”模块内容,同时为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企业,需分别填写两个模块内容。

(二)督促落实阶段(2023年6月下旬至7月)

各县区要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7月底前配齐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将管理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并按要求对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组织开展相应培训。要结合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等,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填报相关人员信息,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8月至10月)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的,以及未按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的,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市局将定期抓取企业端数据,通报各县区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开展调研指导,推动两个规定取得预期效果。

(四)总结提升阶段(11月至12月份)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推动两个规定落实的基础上,系统总结施行成效梳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及时研究解决日常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各地工作情况请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局特监科

 

      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任命文件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任命文件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参考模板)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参考模板)

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端平台操作手册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企业端平台操作手册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附件【附件1-附件6.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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