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85729837/scjdj/2021-0000077  发布机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11-3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强制类)​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强制类)​

2021-11-30   作者: 点击数: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强制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加处罚款 3700000331001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2010年12月修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入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对本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本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2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3700000331002 行政强制 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3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违法直销行为 查封、扣押直销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3700000331003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4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传销行为 查封、扣押与传销有关的资料、财物、场所 3700000331004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5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省反垄断统一执法 查封、扣押涉嫌垄断行为相关证据 3700000331005 行政强制 1.【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2.【部委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经向有权查处垄断案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部委规章】《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六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被调查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4.【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2018年12月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查封、扣押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3700000331006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七条:“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7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3700000331007 行政强制 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8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市专利权保护工作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3700000331008 行政强制 1.【法律】《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专利行政部门在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9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查封、扣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物品 查封、扣押侵权物品 3700000331009 行政强制 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45号,2018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10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查封、扣押违法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场所等 3700000331010 行政强制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八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4.【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二十六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11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或扣押 3700000331011 行政强制 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12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以及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封存 3700000331012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正)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89年第3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封存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封存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13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销售、使用、运输产品、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场所等的查封、扣押 3700000331013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部委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14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 3700000331014 行政强制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订)第九十七条。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六十一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15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茧丝、麻类、毛绒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茧丝、麻类、毛绒纤维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者扣押 3700000331015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0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2018年3月修正)第十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茧丝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违法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十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0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2018年3月修正)第二十八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茧丝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建议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二十七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16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认证产品等查封、扣押及对场所进行封存 3700000331016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17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 对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物品等查封、扣押 3700000331017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5号)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18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3700000331018 行政强制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3.【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19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 加处罚款 3700000372001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对本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本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20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 先行登记保存 3700000372002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部委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三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对本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先行登记保存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本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1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 对问题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有关物品、场所的查封、扣押 3700000372003 行政强制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五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3.【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三条: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4.【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5.【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6.【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7.【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8.【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9.【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通过)第三十二条:“对药品使用引发的突发事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的药品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等应急措施,待事态得到控制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10.【部委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1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六)依法查封扣押数据存储介质等;。
负责对市级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产品等实施查封、扣押。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查封、扣押等。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法律】《疫苗管理法》(1984年通过,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对县级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产品等实施查封、扣押。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查封、扣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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