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月丽委员:
您提出的案由为“关于加强我市法律咨询类公司管理的建议”的182号提案我局已收悉,经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管理沿革
(一)1989年,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五、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部分载明:“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首先经设立该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于申请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件,按分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另载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
由此可知,1989年至2004年,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成立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负责。
(二)2004年,司法部作出《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其中载明:“决定废止由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但自该规定颁行以来,对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并未出台,形成了部分监管真空区域。
(三)为研究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有关法律政策措施,2024年5月16日,司法部在公众号发布公告,将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部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意见建议,并实地走访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截至目前,联合调查组尚未对外发布信息。
二、监管难点
(一)在注册登记方面,依照现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规定,在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一项中,“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为一般事项,这意味着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获得无需获得许可,仅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根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的资料,截至今年3月,在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企业有2467家,个体经营户有520家。
(二)在经营范围方面,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确定,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普遍存在的超范围经营问题的规制,属于司法局的法定职权。
三、工作情况
我局在收到您提出的提案后,及时同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取得联系,为引导公众在法律服务市场中作出正确选择,市司法局于3月29日在其公众号发布了相关公告。在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方面,我局每年按照上级工作安排部署重点领域广告整治工作,同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模式,常态化做好广告监管领域风险问题排查。
在下一步工作中,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我局将在职权范围内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以信用惩戒为约束,提高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对投诉举报核查、双随机抽查检查等监管方式发现的违法失信企业,严格落实信用监管制度,实施信用惩戒,依法依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使失信企业在招投标、融资贷款、评比评先时受到限制或者禁入,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机制。
二是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立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并根据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移送线索依法纠正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是持续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经营行为,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服务行业问题收集,对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超范围经营、价格违法、合同违法、广告宣传违法等问题线索依法查办,对影响范围大的经营主体重点查办,力求形成典型案例,提高行业震慑。
我局衷心欢迎并诚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