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方式,强化结果运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以下简称《评议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均明确,要强化履职评议,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评议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奖惩。近期,国家、省分别修订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评议方式,建立动态化综合评价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评议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
《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发〔2020〕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9号)
三、修订过程
《评议办法》广泛征求了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食药安委意见,按规定履行了合法性审核程序,经市食药安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评议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涵盖了评议内容、方式、结果运用等内容,共17条具体条款。
(一)评议内容。增加了基础工作、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工作创新形成经验做法等),以及减分项(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等),并以附件的形式,明确评议内容、分值及评议要点。
(二)评议方式。新增加年中督促环节,每年抽取部分县区,由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实地督促县区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结果评价。一是明确了评议分数组成,基准分(基础工作、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100分,加分项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不超过15分,减分项分值不设上限,具体分值在当年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二是评议结果由原来的A、B、C三档,调整为A、B、C、D四档。其中,前6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6名(不含)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存在降级情形的最低降至C级,存在否决项的为D级。三是结合我市实际,将被撤销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区)称号的,确定为降级情形。四是细化了综合评议程序,市食药安办汇总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年终评审情况,会同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作出综合评议。五是对本评议年度评议结果通报前,次年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评议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评议。
(四)评议结果运用。一是扩大了通报表扬的范围,增加了对评议排名有较大提升的以及工作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二是增加了约谈情形,对评议结果为D级或评议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2名情形的县区,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评议结果为C级的或位次下降5位及以上的或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约谈县区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三是明确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督促县区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评议排名靠后的县区加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