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85729837/scjdj/2022-0000020  发布机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1-10  发布日期  2022-11-11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市监办字〔2022〕16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1-11   作者: 点击数:  

临市监办字〔2022〕167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河新区分局、高新区科技创新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引导企业积极探索构建高价值专利创造新模式,推动专利导航融入企业创新决策过程,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十条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1-2020),专利导航包括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五类。本办法所称市级专利导航项目是指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第三条 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由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管理,临沂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实施,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科技创新办公室协同推进。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管理,注重实效,打造特色”的原则,聚焦高价值专利培育,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的专利布局和运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市级专利导航项目实行择优推荐和直接申报相结合。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科技创新办公室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市直部门等单位可以直接申报。

第六条 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临沂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活跃;具备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条件(包括专利数量及质量、管理机构及制度、专业人才、必要经费等)。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不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四)其他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级专利导航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沂市企业专利导航项目申报表》;

(二)信用书、承诺书;

(三)有效专利清单;

(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利分析人员和物质保障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六)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的专利导航合作协议,合作单位主体资格、相关资质、专利代理及检索分析等人员资质证明、专利导航经验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临沂市企业专利导航项目申报通知,专利导航项目申报采取属地受理方式。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科技创新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专利导航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至临沂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市直部门等单位直接报至临沂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第九条 临沂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市局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提出专利导航项目候选名单,提交市局局务会议讨论。

第十条 经市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专利导航项目名单,在市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专利导航项目以项目合同形式确立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实施步骤等内容。实施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项目承担单位依据《专利导航指南》对所涉关键技术开展专利导航研究,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关键技术科研立项、企业自主创新和重点人才引进等提供决策参考和技术支撑。

(二)开展相关项目专利布局。要围绕与项目有关的核心技术研发开展专利布局,突出强调专利布局的技术前瞻性和市场导向,有效提升产业、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三)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专利导航决策机制,树立专利创造价值导向,大力培育高价值专利并取得明显实质性成效。

(四)建设专利导航人才队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相关技术研发人员应全程参与导航项目,推进专利创造与技术研发深度融合,提升专利导航分析能力。

(五)临沂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对以上工作目标、时间进度等进行明确,项目结题时按约定内容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鼓励项目申报单位与拥有良好资质、服务能力强和信誉度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承接专利导航项目的服务机构不得对外分包专利导航项目。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需帮助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推广应用《专利导航指南》,开展专利导航专业培训,做好专利导航项目的技术指导,规范专利导航工作实施和成果应用,提升专利信息利用能力。

(二)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专利导航分析报告要求数据翔实、内容完整、观点清晰、结论准确,对所涉项目后续发展具有明确的方向性指导意义,并提出专利布局合理化建议。

(三)加强专利导航成果运用。引导项目承担单位决策层充分运用专利导航分析成果,对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路径等进行科学选择,及时调整战略决策,提升创新能力。

(四)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引导形成对专利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行业发展趋势、市场规模前景、竞争情况、许可状态、侵权可判定性等方面进行经济价值评估的长效态势。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期限完成后,须向临沂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下列验收材料:

(一)专利导航分析报告;

(二)项目绩效报告;

(三)项目成果应用证明报告;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临沂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考核的目标任务内容为依据,视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七条 市级专利导航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奖励”的方式。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的组织与监督:

(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科技创新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专利导航项目实施的督导和管理,确保专利导航项目成果落地。

(二)临沂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科技创新办公室、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各市直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推荐,把握标准,严格审核,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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