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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08-30 16:40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审核人:

一、临沂市兰山区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获证产品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验,变更认证证书案

2024年3月,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兰山区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获证产品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验,变更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0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兰山区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的“TDT001Z”型号电动自行车脚蹬的紧固螺栓没有防篡改措施。经检验,该型号电动自行车获证产品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验,变更认证证书。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关乎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案件的查办,有效督促了电动车生产厂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了质量安全。

二、临沂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19元、并处罚款31153.5元的行政处罚。

经抽样检验,该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车速提示音、照明和鸣号装置、短路保护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督促电动车销售商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规,确保所售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临沂市罗庄区某电动车厂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罗庄区某电动车厂(个体工商户)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9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临沂市罗庄区某电动车厂(个体工商户)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因车速限值、车速提示音、电气装置(短路保护)、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照明)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布线、连接(插接器连接导线)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国内销售15台,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对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震慑,提醒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0元、并处罚款1324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平台旗舰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07Z)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6辆,货值金额8830元,违法所得103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现在,很多消费者选择线上选购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线上和线下相结合,严厉打击网络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临沂市高新区某电动车厂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沂市高新区某电动车厂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76辆、并处罚款80820元的行政处罚。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临沂市高新区某电动车厂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未取得CCC强制性认证,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电动车176辆,售出10辆,售出产品已全部召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生产企业必须获得CCC强制性认证,方能出厂销售,这对确保此类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六、临沂市河东区某电动自行车厂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河东区某电动自行车厂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1890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河东区某电动自行车厂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规格型号:TDT051Z)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2辆,产品已全部销售,产品成本价1040元/辆,销售价1050元/辆,违法销售货值为126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给群众出行带来了方便,但因质量安全隐患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守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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