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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2022-12-07 23:15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审核人: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2022年查处的市场监管领域第七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兰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兰陵县润彭日用品经营部对其商品功能做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8月9日,兰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兰陵县润彭日用品经营部对其商品功能做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3日,根据投诉举报,兰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兰陵县润彭日用品经营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商铺成立于2017年6月,主要经营内容是向中老年消费群体销售保健食品、保健器材等。自2020年11月起,当事人为提高销售业绩,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向老年消费群体宣称其销售的“金伟连”牌净水机产品具有活化细胞、抑制细菌、放松精神、促进睡眠、延年益寿等功能,可以治疗多种老年疾病,并宣称该产品获得德国红点奖、日内瓦国际发明展三大奖项等荣誉,严重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当事人共购入该产品41台,货值合计25.01万元,其中已售出22台,剩余19台均免费赠送客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查办的典型案件,通过案件的及时查处,制止了相关违法行为,有效挽回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有力保障了老年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对维护老年消费市场竞争秩序、规范相关经营行为起到了有效震慑。

二、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品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使用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不全的食品添加剂原料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9月1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山东品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使用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不全的食品添加剂原料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9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3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品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配料间发现有“己醛”半桶等31个品规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且都已开封;在现场发现多种瓶装食品添加剂外包装只标示品名、净重;在成品库内发现“红枣香型香精”外包装配料表标识与其投料表生产记录表不符。经查,上述食品添加剂原料均为当事人从上海九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悟通香料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共计8342.48元,部分原料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并售出,违法所得共计695元;当事人于2022年2月19日生产配料表标识不全的“红枣香型香精”3箱,货值金额1485元,尚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三、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案

2022年7月4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朱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918双、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根据投诉举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兰山区枣园镇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存放印有“NIKE”、“”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846双、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72双,该经营点负责人朱某某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授权使用“NIKE”、“”、“”商标标识经营运动鞋的有关证明。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月,未经设立登记经营运动鞋。2022年3月,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印有“NIKE”、“”注册商标的运动鞋850双,已售出4双;购进印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80双,已售出8双。上述运动鞋上所带标识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相同,且非商标注册权人或其授权企业生产、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3.307万元,违法所得120元。

朱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消费者认可知名商标的心理,人为造成消费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品牌拥有者所生产的产品,从而购买,以此牟利。大部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粗制滥造,使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极大的影响品牌本身的声誉,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品牌与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四、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瑞丽美容医院未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2年7月8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临沂瑞丽美容医院未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7日,根据投诉举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瑞丽美容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多个新媒体平台中发布多项非法医疗广告,并附有患者治疗前后形象对比图片作证明,以及附有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等。医疗广告宣传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且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例如,发布的“外切去眼袋”项目,刊有“还原真实年龄”的宣传内容;“敏感肌修复”项目,刊有“重建肌肤屏障”的宣传内容;“6D黄金线雕”项目,刊有“做完线雕颜如十八”的宣传内容;“眼综合五项”项目,刊有“①出血少②恢复快”的宣传内容;“埋线提升”项目,刊有“深度除皱强效提拉紧肤抗衰”的宣传内容等。

临沂瑞丽美容医院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的医疗广告;发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四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愈加强烈,各种特色医美机构发展迅速,推介广告密集出现,但由于违法广告误导,易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更严重的是还可能造成伤残或死亡。规范医美广告,是规范美容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将重拳打击广告“乱象”,正本清源,引导医美消费者回归理性,净化医美市场环境。

五、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商城连如副食销售中心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8月10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临沂商城连如副食销售中心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4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5日,根据违法线索,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商城连如副食销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条戏(含油型膨化食品)”,其包装袋上印有“条戏”、“春眠不觉晓,处…处对象可好”、“我病了,除了你无药可医”、“哥不思进取,哥思你”等文字。当事人从河南宏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共40箱(200包/箱),已销售39箱零80包,货值金额3600元,销售所得394元。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生产销售含恶搞、低俗内容的“网红”零食不时出现,一些不法商户利用产品包装或标签标识发布明显具有色情、暴力特征或不良诱导内容,有违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六、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金国对经营的鲟鱼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2年8月5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刘金国对经营的鲟鱼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9372.9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4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兰山区齐鲁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市场经营户刘金国店内活体水产区张贴有“中华鲟”标识,并以“中华鲟”为名进行活鱼销售。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开始经营标称“中华鲟”的鲟鱼,其实为临朐县冶源天裕养殖场人工养殖的“西伯利亚鲟鱼的杂交品种”,共购进785斤,均已销售,共获销售收入15684.3元,违法所得3124.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长江鱼王”、“活化石”称号,国家禁止对其出售、购买,更不能食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长江“十年禁捕”决策,扎实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对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在此也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要遵守国家法律,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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