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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2022-11-10 10:08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审核人: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2022年查处的市场监管领域第六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商城宝乐超市发布消毒产品“金牌韩芳小乳膏”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2年6月22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临沂商城宝乐超市发布消毒产品“金牌韩芳小乳膏”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5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商城宝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新媒体账号直播销售消毒产品“金牌韩芳小乳膏”过程中,在直播间设置广告牌,内容有“金牌韩芳 一抹见效无效退款 顽固性皮肤问题终点站 纯植物.零激素.零添加 十二大功效等”涉及“皮炎、湿疹、痔疮褥疮、牛皮癣、手癣足癣、脚气、灰指甲”“顽固性皮肤问题终点站”等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群众利益无小事,用药关乎群众生命安全,打击“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一直是市场监管执法重点。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增加销量,通过发布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对老百姓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及时查办违法行为、净化广告市场秩序是“铁拳”行动工作重点,也是进一步规范直播营销行业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沂水海川加油站油品案

2022年6月29日,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沂水海川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5#汽油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95#汽油2710升、没收违法所得2592.85元、罚款8.6932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2日,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沂水海川加油站经营的油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其经营的95#汽油辛烷值项目不合格。当事人2022年5月4日从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购进92#汽油15吨,并在卸油时将92#汽油2吨卸入95#油罐内,掺混罐内剩余1吨95#汽油。以上汽油已销售1355升,违法经营货值金额3.477285万元,违法所得2592.85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5#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油品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民生和安全,销售不合格车用油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重要工作内容。我们将持续加大油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

三、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九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2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临沂九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月饼)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897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5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九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库内发现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日的月饼。经查,当事人为满足客户订单需求,提前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月饼共64箱,货值金额897元。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早产食品”是采用虚假标注的方法虚构延后日期,使其到销售环节时,以所谓的“最新出品日期”面向消费者展示,隐藏了真实属性,严重违背食品生产过程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而且由于日期标注不真实不确定,可能造成食品隐性过期,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埋下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良性竞争的客观需要,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震慑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的诠释。

四、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琪销售未经认证的电线案

2022年8月3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陈琪销售未经认证电线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4日,根据违法线索,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陈琪销售顺光牌电线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初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顺光牌电线(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8010105121965,生产企业编号:A129318,生产厂家:江西汉昌线缆有限公司)10盘,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于2020年12月8日撤销,属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2021年9月5日,当事人将上述电线全部销售给聊城市开发区盛大照明电气经营部,涉案货值1600元,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电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对于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五、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费县颐兴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变相压低价格收购粮食案

2022年7月26日,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费县颐兴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变相压低价格收购粮食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费县颐兴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以来收购小麦过程中,在计算水分含量增扣量时,存在少计水分增量或多计水分扣量的现象;在计算杂质含量增扣量时,存在多计杂质扣量的现象;在计算不完善粒含量增扣量时,存在多计不完善粒扣量的现象,致使少付购粮款共计54380.31元。截至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已为所有涉及的送粮人办理退款事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粮食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公示粮食价格,依法明码标价,不得采取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变相提高粮食销售价格,也不能通过多扣水分、杂质变相压低粮食收购价格等隐蔽性乱涨价、乱收费。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秋季粮食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粮食市场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粮食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售粮农户合法权益。

六、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沭县大伟制衣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一次性防护服产品案

2022年6月15日,临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临沭县大伟制衣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一次性防护服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4月18日,根据投诉举报,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沭县大伟制衣有限公司生产一次性防护服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成品库中有“淄博明慧标志服饰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231号、一次性防护服、生产批号:202202310GB24540-2009、GB15979-2002”等字样的一次性防护服(无菌型)24箱(50套/箱)以及21个空包装箱。

查明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一次性防护服且涉案金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临沭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置,临沭县公安局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调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重拳打击涉疫情防护用品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当地12345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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