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力以赴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领域风险,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郯城县花园镇飞孝油坊销售黄曲霉素超标的花生油案
郯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郯城县花园镇飞孝油坊销售黄曲霉素超标的花生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8日,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郯城县飞孝油坊销售的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油坊生产的花生油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郯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真菌毒素。食用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食品,会对肝脏造成损害。花生油坊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相比缺乏精炼设备及产品检验能力,如果原材料花生采购或贮存控制不好,极易造成黄曲霉毒素超标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能加强对食用油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检等手段确保油品质量,提高油坊安全经营意识,有力打击了不法经营者,营造了良好消费环境。
二、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市富华餐饮有限公司兰山区分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2年3月4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沂市富华餐饮有限公司兰山区分公司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沂市富华餐饮有限公司兰山区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采购的食品原料“生羊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克伦特罗”项目实测值为1.98ug/kg,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以上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临沂市富华餐饮有限公司兰山区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克伦特罗”又称“瘦肉精”,在畜牧养殖过程中可以通过饲料或饮用水使用,提高畜禽生长速度、饲料转化率和瘦肉率。因在肉类中容易产生残留并进入人体,影响人体健康安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人,应当加强原材料采购验收,严格索证索票,把好原料入口关。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食品质量监督工作,加大执法抽检力度,拓宽执法领域等措施,强化食品安全指标监控,保障居民食品安全。
三、莒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王加兵小吃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2年1月11日,临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王加兵小吃部实施监督抽检,经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所抽检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莒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均是现场加工制作的,抽检当天共加工制作了5Kg,油条的销售价格是16元/Kg,抽检当天除了被抽检公司购买的1Kg油条用于监督抽检,其他已经全部销售,无剩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案货值80元,违法所得8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发挥着防腐保鲜、提味增色、方便加工等重要作用,合法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能够充分保证食品安全,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实行最严格的“白名单”制度,严格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用量。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列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强化监督抽检和执法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9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做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预包装食品:1.大圣守护牌益生元磨芽米饼(原香原味,规格:50克/盒,24盒/箱)10箱;2.大圣守护牌益生元梨膏溶豆(百香果味,规格:22克/瓶,30瓶/箱)10箱;3.南瓜贝比牌玉米谷维酥(DHA藻油,规格:120克/瓶,36瓶/箱)10箱。以上预包装食品均无生产日期。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兰山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通过标识清晰、准确、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标签内容了解食品属性、特性,从而正确选购所需商品。确保标签准确性能够有效保护。本案中食品标签无生产日期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可能给消费者身体健康留下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震慑标签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五、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沂市兰山区鸿浩食品经营店经营过度包装的产品案
2022年9月9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沂市兰山区鸿浩食品经营店作出责令改正。
2022年8月30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沂市兰山区鸿浩食品经营店经营的中秋月饼礼盒〔标示:福韵雅月,内配:鲜椰冰沙月饼(80g*2粒)、五仁月饼(80g*2粒)、红豆沙月饼(80g*2粒)、枣蓉月饼(80g*2粒)〕的产品进行了执法抽检。经检验,该产品包装空隙率项目检测结果为58.5%,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以上检验结论无异议。
临沂市兰山区鸿浩食品经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
从今年8月15日正式实施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对粽子、月饼的包装层数、禁用包材等又作出了新的规定。商品过度包装不仅增加了消费者负担,而且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也助长了奢靡的不良社会风气。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重要节令、重点行业和重点商品的执法检查,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的违法行为。同时,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也需要广大消费者共同参与,自觉选择简单适度的包装产品,拒绝为过度包装买单,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培育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