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力以赴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领域风险,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4月,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16.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6日、2022年1月26日,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收到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清新香葱味薄片”“蔬菜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均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小清新香葱味薄片”237.5千克,货值1900元,违法所得50元;共生产“蔬菜饼”337.5千克,货值1900元,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过氧化值是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过氧化值越高,说明其酸败越严重,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危害越大。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有利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引导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提升产品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沂南县佳福谩火锅店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牛肉)案
2022年3月14日,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沂南县佳福谩火锅店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牛肉)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0日,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沂南县佳福谩火锅店抽检的生牛肉,样品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案货值共计270元,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的生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众所周知,“瘦肉精”对人体的危害很大,长期食用非法添加克伦特罗的食品可能会引起中毒,诱发心律失常,出现心悸、头晕、乏力等症状,对健康造成影响。严厉打击活畜养殖、贩运、屠宰以及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非法添加“瘦肉精”的违法行为,有助于提高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畜禽类养殖厂的社会责任感,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产品消费安全。但“瘦肉精”对人的危害很大,长期食用非法添加克伦特罗的食品可能会引起中毒,诱发心律失常,出现心悸、头晕、乏力等症状,对健康造成影响。
“瘦肉精”为禁用药品!
在1997年3月,国家农业农村部就曾下文禁止使用瘦肉精,并在2002年发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目录》将“瘦肉精”列为禁用药品。
瘦肉精是国内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各地常有专项整治行动,但《中国食品安全网》通过搜寻信息发现,近年来国内瘦肉精被查处事件屡有通报,就在2020年,山东、江苏、湖南、安徽等多省的市场监管局就曾通报数起瘦肉精事件,并有多个相关责任人获刑,并处以罚金。
三、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沂市兰山区宇杰糕点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1年11月8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沂市兰山区宇杰糕点铺作出了“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沂市兰山区宇杰糕点铺(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内货架上有2包“凯贝牌糖针”(净含量:900克/包,生产日期:2020年07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4包“百钻牌水磨糯米粉”(净含量:500克/包,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4日,保质期:2021年09月06日);2包“伯乐滋牌代可可脂巧克力”(净含量:1公斤/包,生产日期:2020年08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1包“百钻牌即溶吉士粉”(净含量:1公斤/包,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过保质期。
临沂市兰山区宇杰糕点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食品的原材料和添加剂一旦超过了规定的保质期限,虽然可能不会影响食品外观,但消费者食用了该食品后,可能会发生食源性疾病,危害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告诫各餐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原料和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原料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使用,确保食品成品质量安全。
四、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临沂高新区川味麻辣烫店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2年2月,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临沂高新区川味麻辣烫店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9日,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对临沂高新区川味麻辣烫店经营使用的火锅底料进行抽检,经抽样检测,罂粟碱、那可丁项目不合格。抽检时,有八愉麻辣火锅底料和被抽检麻辣烫底料共计30kg。经查,被抽检麻辣烫底料是当事人自推销员手中购入,购进价17元/斤,购进货值共150元,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件和麻辣烫底料合格证明。该麻辣烫底料被加到火锅底料中使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1年1月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其停止店铺经营。
因当事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犯罪,2021年1月21日临沂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临沂高新区公安分局。2022年2月14日,经公安部门认定该案未达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证据要求。
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长期服用非法添加罂粟产品的餐饮食品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造成损害,并具有潜在的吸食毒品的风险,容易上瘾依赖。市场监管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罂粟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