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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第一批减免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2-07-18 15:32   审核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在加大重点领域精准执法力度的同时,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将2022年第一批减免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沂南县东方口腔门诊部、郯城孙家牙科口腔门诊部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3月,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沂南县东方口腔门诊部、郯城孙家牙科口腔门诊部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收缴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的决定。

2021年12月,根据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函》,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沂南县东方口腔门诊部、郯城孙家牙科口腔门诊部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沂南县东方口腔门诊部、郯城孙家牙科口腔门诊部分别从青岛大澜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并安装使用,涉案设备属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调查发现,涉案设备是当事人从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合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资质及医疗器械注册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资质等产品合法性证明材料,切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设备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考虑到涉案设备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风险,依法予以收缴。

该案充分体现和落实了《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既纠正了违法行为、消除了患者就医隐患,也教育了当事人,有力督促了其在今后进一步履行好法定责任义务。

二、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沂南县盛惠综合商店、莒南县盛海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1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沂南县盛惠综合商店、莒南县盛海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沂南县盛惠综合商店经营的蜜桃苏打味饮料(标称生产企业:山东龙脉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3-03),经监督抽检,二氧化碳气容量(20℃)项目不合格。经查,该批饮料系从临沂批发城阳硕食品商行购进,共购进3提(24瓶/提),已全部销售,涉案产品货值108元。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了进货查验,提供了供货单位资质、涉案批次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凭证等材料。

莒南县盛海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磨香油(标称生产厂家:山东润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0-03),经监督抽检,酸价(以KOH计)项目不合格。经查,该批产品系从临沂诚磊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0瓶,已全部销售,涉案产品货值298元。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了进货查验,提供了生产单位及供货商资质、涉案批次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进货单据等材料。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往往无法由肉眼判断,需要专业技术机构检验判定;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由生产行为引发的,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不予处罚。对依法履责者免罚,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激发创业热情;但不予处罚不等于免责,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加强教育引导,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对每一起不予处罚案件,都将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从程序上、标准上降低“权力”被滥用的风险。本案线索已移交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临沂高新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2年5月17日,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了临沂高新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作出“罚款20000元”的决定。

2022年3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临沂高新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在新媒体账号“临沂高新医院”发布的文章《【临沂高新医院锦旗记事】医德医风受赞誉 两面锦旗表真情》中含有“服药不到两月,多种病症同时而愈”等内容,存在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违法情形。

当事人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涉案医疗广告发布时间较短,社会危害程度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制度,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为就医群众提供准确真实信息。

四、兰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2022年6月8日,兰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2年3月8日,兰陵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兰陵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检验腐霉利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韭菜是2022年2月8日自临沂市兰山区大刘菜叶批发商行购进,进价4元/每斤,售价4.8元/每斤,共购进34.5Kg。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向供货方索要了相关票据、农产品产地证明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进货时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兰陵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作为普通食品经销商,在购入韭菜时只能凭借查看新鲜程度、索要检验报告等方式鉴定其品质,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免予处罚,并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至该批次韭菜批发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从源头上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五、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沂河饲料有限公司食堂食材农药残留超标案

2022年2月14日,郯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临沂沂河饲料有限公司食堂采购食材农药残留超过国家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1年11月9日,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沂河饲料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西红柿(购进日期:2021-11-03)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从郯城县佳百汇副食百货商店(家和超市李庄店)购进西红柿进行加工,购进时索取供货方资质证件、产地证明、购货票据及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供货方资料,抽检批次西红柿共购进12.72kg,涉案货值109.1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提供了该不合格蔬菜的供货方资质、产地证明、进货查验记录、蔬菜快检报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对采购的蔬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着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郯城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安全,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政府的公信力。在依法免罚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源头企业进行处理,全面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增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自律,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蒙镇东蒙村高芳商店销售的皓银麦香啤酒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22年5月11日,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东蒙镇东蒙村高芳商店销售的皓银麦香啤酒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皓银麦香啤酒”的决定。

2021年12月20日,根据投诉举报,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蒙镇东蒙村高芳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皓银麦香啤酒,包装箱内瓶盖上标注的生产日期“20200626”系真实生产日期,供货商费县华芳食品批发部自行在外包装箱体上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20210601”,并将其批发销售给当事人。当事人共购进100箱,货值共计1500元,已销售54箱,剩余46箱被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积极协商赔偿消费者,同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上述涉案啤酒的进货票据、检验合格标识和供货商的有效资质证照、联系方式,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费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法没收涉案皓银麦香啤酒,并对当事人进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教育。

该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尽职免责的人性化规定,并通过追溯对供货商费县华芳食品批发部进行了严厉处罚,有效震慑了食品安全违法分子,起到了“办好一个案,震慑教育一大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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