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突出执法宣传效果,净化市场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2022年查处的市场监管领域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郯城县清超液化气站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2年5月,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郯城县清超液化气站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19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6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超液化气站气瓶充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持有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已于2022年2月6日到期。执法人员通过充装现场的监控录像及当事人的微信收款记录,查证当事人2022年2月7日至16日,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共计充装190罐,销售价格80元/罐,违法所得1.5198万元。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无小事”,作为群众生活的重要能源,液化气应用广泛,但由于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如果使用不当将会引发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因此,气瓶充装单位依法需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铁拳”行动中,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强化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充装行动,有力督促了气瓶充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了隐患风险管控,提高了液化气瓶管理水平,守护了群众生命安全。
二、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鲜尝厚买(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1月,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鲜尝厚买(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0元、罚款12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2021年7月5日生产的“木糖醇全麦蛋糕卷”和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2021年7月23日生产的“阿华田蛋糕卷”的监督抽检报告,检验结果均为菌落总数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1年7月5日共生产木糖醇全麦蛋糕卷20箱,货值共460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460元。2021年7月23日共生产阿华田蛋糕卷21箱,货值共483元,销售20箱,违法所得460元。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菌落总数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腐败变质,使其失去食用价值;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为了保证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其按照生产规范组织生产,认真落实自查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严把食品安全“出门”关。
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4月,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根据监督检查线索,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与山东金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签订《观澜府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为观澜府项目地块住宅小区安装升华牌电梯共31台,并约定免费质保期24个月。2020年12月当事人在高新区后崔庄社区设立电梯维保站点,负责上述31台电梯的维保工作。2021年12月7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后崔庄社区维保站点进行检查时发现,维保单位未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记录。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的安全运行,需要制造、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安全监察等各个要素保障。其中,日常维护保养是关键。按照我国有关的标准和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必须每半个月开展一次,以确保其始终处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保护乘用安全。该案是贯彻落实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要求,聚焦重点民生问题查处的典型案件。通过严查重处,在一定范围内对其他从业者产生了警示作用,对刚性推动维保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群众“住得舒适”具有积极作用。
四、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郯城县盛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2月15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郯城县盛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8万元,同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郯城县盛源液化气站进行了执法检查。调查认定,当事人充装的2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未实施充装前后安全检查,未形成记录;5只气瓶属于超期未检验;生产日期2002年的1只气瓶属于报废气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属典型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案例,是“铁拳”行动夜查发现案件。对当事人的处罚在一定程度对行业内的其他从业者有一定警示效果,对促进生产经营主体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社会安全事件具有积极作用。
五、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沂正康电缆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电线电缆案
2022年3月14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沂正康电缆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9.5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沂正康电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库存销售的电线电缆(规格:1.5mm²)8盘。经查,上述标称“阳谷虹彤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线电缆,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临沂正康电缆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提升其质量水平,确保用电安全,我国对该类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规定未经认证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口、出厂销售或在经营服务中使用。该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必须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责任,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六、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沂巧蔓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3月,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沂巧蔓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巧蔓蒂奶酪白巧克力”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50元、处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巧蔓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巧蔓蒂奶酪白巧克力”包装、装潢未经授权使用了费列罗有限公司的商标图案。当事人于2020年10月期间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共计350斤,货值2450元。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巧克力是儿童普遍喜爱的食品之一,此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特别是儿童群体,起到了误导消费的不良作用,增强了消费者的购买欲,对其他同类产品形成了不公平竞争。打击侵权仿造行为,能够更好地规范“儿童食品”的生产,维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保证了家长及儿童的消费知情权、选择权,有利于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七、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沂宾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9台乘客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案
2022年4月,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沂宾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9台乘客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根据案件移交线索,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宾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富贵花园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二期三栋9台乘客电梯提供不出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自2021年9月1日至7日使用的上述乘客电梯未经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情形,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使用管理中有制造单位、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多个责任主体,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使用单位,与群众“距离”最近,但往往依赖心理最重,习惯于靠维保检验来保证电梯安全,忽视自身应承担的安全主体责任。“铁拳”行动中,市场监管部门将打击使用超期未检电梯列入重点,强化管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依法严厉打击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对各类主体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为群众营造宜居安心的生活环境。
八、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沂市祥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沂市祥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1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祥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内发现摆有“排骨粒”共40箱,外包装标签未标示生产日期及营养成分表,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查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8日生产“排骨粒”共40箱,货值金额3200元,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按照标准规定,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内容,是制造者向消费者进行的明确承诺,在引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它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市场监管部门在“铁拳”行动中,选择重点打击食品生产、餐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督促企业主体守法,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