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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公示案例
2021-08-10 09:17   审核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为督促激励市场主体自觉履行法定责任义务,主动预防减轻违法后果,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发挥行政执法教育功能,推进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提高依法治理水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经研究,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部分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的案例公示如下:

1.临沂市兰山区快达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4月30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临沂市兰山区快达百货超市销售的“热狗面包”防腐剂指标不合格。经调查,该超市从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热狗面包”1箱进行销售,货值60元,违法所得33.6元。当事人不知道所购进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采购产品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行了索票索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进货单位证照等证据材料。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是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能够保证食品可追溯,问题源头能追责。执法机关对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的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有利于推动市场主体增强主体意识,积极守法履责,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2.罗庄区伟峰果蔬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注限量的食品韭菜案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罗庄区伟峰果蔬超市经营的韭菜“腐霉利、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实,当事人从罗东农贸市场经营者赵某处采购涉案产品10公斤,货值50元。当事人向执法机关提供了采购票据等证明其履行了法定义务的证据,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不知其所购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到源头管辖部门。

违法行为的源头在生产、种植源头,本案中经营环节当事人全面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无违法的主观故意,执法机关根据提供的信息,对产品源头依法查处,落实了违法者的责任。执法机关对无责者免罚,有责者重罚,体现了“谁违法、谁担责”的法治精神,有利于保护守法者合法权益。

3.山东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根据上级协查通知,湖南茗荟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流向了我辖区的山东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和湖南茗绘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贴牌经销合同》后,共从湖南茗绘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订购涉案产品草本锦囊3125盒,并不知含有药品。经了解,生产违法产品的违法分子已被追究相关责任。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同时追回违法产品2168盒,减轻社会危害后果的效果显著,符合《食品安全法》依法免予处罚的条件。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履行了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知道产品违法后主动实施了召回措施,减轻了安全风险和危害后果。执法部门对其依法免予处罚,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履行市场主体责任。

4.张明远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1年3月25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工地食堂开展执法检查,食堂正在营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落实,张明远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25日在工地开办食堂,共营业11天,合计经营额1584元。在我局办案期间,当事人2021年4月9日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地建设单位出具证明,该食堂无证营业期间职工饮食没有出现不良后果。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其中最有效的方法,是群众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有温度的执法”要求以教育指导为先,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发挥行政执法的预防教育功能,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纠错,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5.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芦凤斌诊所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案

2021年3月9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芦凤斌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和硫酸特布他林雾化液药品现场无法提供合法购进单据,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药品予以扣押。经核查,涉案药品均为真药。经调查,该诊所在推销人员上门推销药品时,购进了涉案药品,该诊所未依法索取进购药品的证明材料及销售凭证,也不能提供推销人员的身份信息。该诊所共违法购进以上药品货值2335元,违法所得80元。执法人员检查后,该诊所根据处方联系了使用上述药品的患者,患者均未反应药品有质量问题,并主动召回了部分患者尚未用完的药品并退还部分医药费。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对涉案药品进行了召回,违法行为轻微且违法后果较小,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及表现,在考虑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的情况下,教育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用药安全主体责任。诠释了执法本意,推动农村基层诊所依法规范执业,优化了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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