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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检验检测领域网络交易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1-08-06 15:04   审核人:

有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检验检测机构及个人:

    为规范我市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总局、省局部署要求,严厉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现就规范检验检测网络交易行为有关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检验检测机构及个人不得冒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参与买卖伪造或变造检验检测报告。对于冒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参与买卖伪造或变造检验检测报告的,被冒用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伪造、变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合同诈骗、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将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二、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批露服务信息,网络交易平台要落实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格审核和信息公示义务,相关网络交易者必须提供并公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者取得明确委托授权后,才能在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提供检验检测相关服务。

    三、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以“不送样检测”“检验检测包过”“一天出报告”“急速出报告”“不过全额退款”等字眼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四、严格禁止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对于发现的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将依法严厉查处。

    各有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检验检测机构及个人应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经营单位或个人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开展自纠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广大消费者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12315”“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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