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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依法开展网络集中促销经营的警示
2021-06-16 16:00   审核人:

一年一度的“6•18” 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即将来临, 为规范网络集中促销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开展网络集中促销经营活动提出以下警示:

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但不包括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个人从事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且依法无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网络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三、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四、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六、不得采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设置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七、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借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

八、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九、不得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规定。应当及时妥善化解消费纠纷,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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