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深入开展“铁拳”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12类重点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沂水县红兴综合商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案
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沂水县红兴综合商店销售的“茅台酒”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沂水县红兴综合商店共购进上述产品28瓶,售价每瓶1499元,涉案货值41972元。
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产品28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注册商标既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形象和商品信誉的载体。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深化知识产权执法,严查重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积极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临沂润蒙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临沂润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怡景华府项目在公示的区位广告图中标识“规划在建学校”。经调查,“在建学校”的宣传系当事人虚构,广告费用共计19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4月27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给予罚款58800元的行政处罚。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文化教育设施是很多群众选房的参考因素。打击房地产虚假广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直以来是监管部门的努力方向,我们将继续在该领域保持高频次、高强度执法办案力度,进一步规范房产广告。
三、临沂高新区小树林地锅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鸡肉制售餐食案
2021年3月22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临沂高新区小树林地锅鸡店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鸡肉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现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鸡8只共40斤,涉案货值2320元;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索证索票、检测报告等材料。
2021年6月1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当事人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餐饮是食品“由农田到餐桌”的最后一个环节,前端生产、销售等环节潜在的安全风险因素可能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在此环节积累并爆发。为了保证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餐饮经营者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证照、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通过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把好“入口关”。
四、临沭县煜泽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根据群众举报,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临沭县煜泽烟酒店进行了检查,在该店发现标称“海之蓝”的白酒6瓶、“天之蓝”15瓶、“梦之蓝(M6)”4瓶、“梦之蓝(M3)”10瓶。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属于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侵权系列白酒,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221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着企业的商誉和形象。“假冒”、“山寨”酒水的流通,不仅使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同时也破坏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开展打假治劣,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以维护公平的法治秩序,净化消费环境。
五、上海豪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案
2021年1月5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豪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生产的电线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仓库内220卷成品抽样。
经检验,当事人2020年5月14日生产的、规格型号53(RVV)300/500V 2*0.75m㎡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不符合GB/T5023.5-2008标准要求。
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220卷、货值8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该法,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电线、罚款17600元”的行政处罚。
生活离不开电,也离不开电的传递载体电线电缆。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电线电缆的质量要求非常严格,筑起了牢固的标准防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标准,加强对电线电缆企业的执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让群众用的安心、用的放心。
六、沂南县安国全蝎购销中心经营添加药品保健酒案
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沂南县安国全蝎购销中心经营的保健酒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鹿茸全蝎酒、沂蒙四宝酒等配料中包括鹿茸、野生十足全蝎、人参、鹿鞭、淫羊藿、阳起石、蚂蚁等原料,根据《中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分册》、《山东省中药材标准》,以上原料均属于药材,且未收录在国家有关部委公布的药食两用物质名单及新资源食品(新食品原料)名单中。
经查,沂南县安国全蝎购销中心共购进上述产品44箱,涉案货值8000元,违法所得2420元。
2021年3月,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42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药品是指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是药三分毒”,食品与药品是具有不同功能的物质,因此国家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其目的是防止在食品中滥用药物对人体造成损害。我国建立了对食品原料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药食两用和新资源食品实行名单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予以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