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河新区分局:
《临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市地方标准制定(包括立项申请、计划下达、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为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以及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组织制定市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
市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下列内容不纳入市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市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二)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
(三)一般性工业产品检验检测方法标准;
(四)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依据的;
(六)尚未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实践验证和应用推广的技术要求;
(七)应属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机构职能调整的内容;
(八)行业部门内部工作、管理标准;
(九)其他不适合的情况。
第四条 制定市地方标准应当坚持基础性、通用性、公益性原则。在充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基础上,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 制定市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相协调。市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禁止利用市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制定市地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标准制定。
第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等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市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与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以向市有关部门或者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立项建议后,按照职责分工移交市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履责需要,结合立项建议,在充分论证标准化需求和实践验证的基础上,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立项申请提出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协调情况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写明。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材料。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一)《临沂市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附件 1);
(二)市地方标准草案草稿;
(三)立项论证意见和论证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立项审查。立项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市地方标准申请部门是否明确;
(三)市地方标准立项查新情况(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包括已发布和列入制定计划的);
(四)市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五)市地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六)市地方标准立项草案草稿内容是否系统完善;
(七)市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方案内容是否充分可行;
(八)其他(市有关部门以往市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等)。
第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审查情况,提出拟立项的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经公示后下达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主要包括立项编号、标准名称、申请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三条 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一般每年下达一次。
第十四条 市地方标准制定周期应当在十二个月以内。在规定完成时限内无法报批的市地方标准计划,市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逾期未完成或无法继续执行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市地方标准计划。
第十五条 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部门负责组织标准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包括编制市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
市地方标准前言中载明提出部门信息。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在编制说明中体现。
第十六条 市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重点回应问题和需求,明确市地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二)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给出的规则起草;
(三)标准内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不得设定涉及部门职责权限的条款;
(四)充分吸收各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十七条 市地方标准内容涉及的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应当充分可靠;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任务分工、起草过程等;
(二)市地方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
(三)市地方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六)对市地方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将市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向相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充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十个,反馈意见的单位或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有关意见形成《临沂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市有关部门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市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市地方标准,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市地方标准送审材料。市地方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一)《临沂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3);
(二)市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
(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四)《临沂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
(六)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方案(应当依据审查工作量科学确定审查时间,确保满足审查要求);
(七)《临沂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市地方标准送审材料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送审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标准文本是否格式规范,表述清晰,数据详实,逻辑科学,内容成熟;
(三)标准编制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四)征求意见是否有效;
(五)专家组成是否科学合理,满足审查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进入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环节。
第二十三条 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进行监督指导。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成立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推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应当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并熟悉标准化专业知识。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九人。
承担市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和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承担该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加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的专家,应当于会前充分了解标准内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上会。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重点审查市地方标准技术要求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审查材料是否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三)(四)(五);
(二)市地方标准名称是否与立项计划一致;
(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内容是否充分、合理;
(四)征求意见工作是否有效,对征求到的意见及重大意见分歧是否进行有效处理;
(五)标准化对象是否合理,标准适用范围是否明确;
(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
(七)地方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六条(二)(三)(四)的规定;
(八)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实践基础,是否符合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九)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等,是否具有充分可靠的验证支撑材料;
(十)其他。
第二十六条 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逐章、逐条审查。
第二十七条 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审查意见,同步修改市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修改情况填入《临沂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2),并经审查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附件5),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准确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审查结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的,审查委员应当在《临沂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签字表决表》(附件5-3)上签字。审查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反对人数不超过四分之一为通过。
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意见形成市地方标准草案报批稿。
第二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市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并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包括:
(一)市地方标准报批公文;
(二)《临沂市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附件6);
(三)市地方标准草案报批稿;
(四)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五)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
(六)《临沂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纪要;
(八)起草单位及起草人信息表(附件7);
(九)其他。
原则上市地方标准名称应当与立项计划名称一致,如有变化,应当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第三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后拟批准发布的市地方标准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后发布。市地方标准编号由市级地方标准代号(DB3713)、“/T”、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第三十一条 市地方标准发布前,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第三十二条 市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有一个月的过渡期。
第三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市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市地方标准目录及文本。
第三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市地方标准项目,可以启动快速制定程序,缩短立项、征求意见、审查、公示、发布等主要环节时限。
第三十六条 市地方标准实施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下列文件:
(一)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材料以及立项计划文件;
(二)市地方标准报批材料;
(三)市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四)市地方标准修改、复审报告及结果公告;
(五)市地方标准废止公告;
(六)市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社会关注度高、实施影响力大的市地方标准建立联合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通报。
市地方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市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对市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市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于每年第一季度形成《临沂市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附件8)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三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市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市有关部门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填写《临沂市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9),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复审意见: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和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复审的情形。
第四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部门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得出复审结论。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废止;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市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附件:1.临沂市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
2.临沂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3.临沂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
4.临沂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
5.临沂市地方标准《立项地方标准名称》专家审查会议纪要
6.临沂市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
7.起草单位信息表、起草人信息表
8.临沂市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
9.临沂市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