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精心组织,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案件,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现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
临沂菡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30日,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沂水县龙家圈街道的临沂菡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购进的坚果超派“杏仁味沙琪玛”,莒县振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308,保质期10个月,提供不出发票、供货方许可证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处罚。2021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2021年8月11日购进的“山药粗粮代餐饼干”,山东大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811,提供不出供货方许可证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临沂菡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五项之【从轻】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追溯链条中断,既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又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食品销售者,特别是农村地区食品批发业户,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销售的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