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维护全市广告市场秩序,全力打造舒心、放心的消费环境,针对当前群众反应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食品、药品、教育培训、房地产等重点领域,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扎实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山东沂蒙绿康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直播过程中含有“送5G手机一部或五十寸防爆液晶电视一台,法拉利汽车来我直播间也只要两位数秒给你们”等虚假宣传内容,经查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6月,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临沂凤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凤竹医疗器械专营店”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中含有“窦炎鼻根治神器、根不去任意退、去痔快准狠、无激素”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用语,且未能提供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相关审批审查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相关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4月,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360元。
3.临沂昀鑫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房地产项目销售时,使用的抽纸仿照中华烟外盒设计制作。抽纸盒的整体颜色、文字和图案与中华烟的包装高度近似,在抽纸盒的下部位置标注了当事人的公司及项目名称。实际上当事人及项目与上海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华烟没有任何关联。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2021年3月,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4.沂水驰扬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售楼处宣传的彩页、抽纸、手提袋等房地产宣传材料中含有“投资首选0风险,高收入、零风险、宜商宜住宜投资,低投资高回报,57.53-68.71㎡准现房公寓”等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4月,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992元。
5.临沂市兰山区强盛机械厂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印制的宣传手册上展示了“发明专利证书”及“检验报告”图片,但实际上并未取得图片中的“发明专利证书”及“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相关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3月,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3万元。
6.临沂恩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售楼处区位示意图上标有“地铁站(规划建设)”、“地铁1号线(规划中)”等内容,并无法提供相关行政机关正式的规划文件等材料加以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5月,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8万元。
7.山东京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售楼处区位示意图上标有“地铁1号线”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6月,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3902万元。
8.临沭利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规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房产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房地产广告进行宣传并进行房产预售,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2021年3月,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9000元。
9.山东雅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农资产品介绍中含有“使作物的吸收利用率为普遍元素的4倍以上”、“增强作物的抗病能力”、“促进果实膨大、着色、增甜增香、果粉好,提高产量及品质”、“提高植物的抗病能力,促进植物提早上市,延长采摘期”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科研、检验机构针对该产品上述内容的检验、实验相关数据、资料、报告等相关资料。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2月,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9000元。
10.山东盛立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印制的房地产项目宣传彩页中含有“升值空间无限”等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3月,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元。
11.平邑县硕果满园苗在其经营的木种植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宣传车厘子大樱桃中含有“抗寒、东北零下37度安全过冬,当年种植当年结果,是基地培育号的新品种”等内容,并配有果实挂在树上的视频。经查实,均没有认定依据。发布的视频内容实际是把从市场上购买的樱桃放在从市场购买的海棠树上,用手机拍摄制作而成。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用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的”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4月,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880元。
12.沂南县益丰农资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发布农资广告中含有“速效生根、日本进口、快速膨大、防畸形”等内容,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2月,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元。
13.蒙阴县素与鸣食品商贸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悟空家零食蟠桃”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声称其销售的“香芋脆片”为低脂产品,与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3月,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30元。
14.郯城县海宁法洛伦服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以POLOVITN服装会展名义在微信网络公众平台发布销售广告,并让客户扫码转发,发布广告中含有“郯城县一美女聊完微信,瞒着老公去如家酒店做这事儿……”字样的网页链接。打开微信链接后实际情况却是宣传在郯城县如家酒店展厅举行的杭州丝绸展。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7月,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