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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宣在线 |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政策解读
2022-07-01 09:03   审核人:

      3月30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6章49条,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作出全链条规范。

   《条例》是我省在新发展阶段出台的第一部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是我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01

出台目的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02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

03

遵循原则

遵循鼓励创造、推动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04

工作机制

鼓励各级政府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责和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机制。遵循知识产权发展规律,突出先行先试和社会共治,鼓励自贸区、经贸合作示范区、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等先行先试,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构建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05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相关单位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支持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建立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

鼓励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实施,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的标准化。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

对优秀的专利项目和发明人给予奖励。

06

知识产权保护

进一步强化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打好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社会共治等“组合拳”,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保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07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突出优化服务理念,《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投资、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

《条例》还设计“尽职免责”条款,鼓励推动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大胆创新,担当作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经确定免予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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