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解读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增加不丧失新颖性的适用情形、进一步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权益、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大专利侵权的赔偿力度、新增药品专利特殊保护规定等几个方面。
一、加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
近年来,在食品、酒业、饮料、肥料、汽车等行业,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市场的作用越来越大,故新法加强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
1.将产品局部的设计及调整也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有利于对局部改进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2.之前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很多产品的外观设计使用年限而言十年是不够的,将由之前的保护期限十年增加到十五年,更有利于保护企业多年经营维护的产品外观设计,打击侵犯外包装等侵权行为;
3.在之前的《专利法》中,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有国内优先权,现在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内优先权,有利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
二、结合本次疫情抗疫药品、器械等在专利申请前投入市场的紧迫性,为不因专利申请前公开导致破坏其新颖性,而通不过专利授权,增加不丧失新颖性的适用情形: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详见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进一步保护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现实中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时有发生,容易挫伤发明人的积极性,新法中进一步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发明创造,给国企和事业单位奖励发明人以明确法律依据:
1.单位可以依法将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约定为单位与发明人共有或发明人单独所有:第六条第1款“......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2.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可以给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产权激励奖励方式: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四、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
这些年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增长很快,两项指标都为世界第一。但很多专利授权后,并没有被实施转化为生产力,尤其是广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这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为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新法新增专利开发许可制度,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方式,向社会公众开发专利许可权:
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加大专利侵权的赔偿力度,解决赔偿低的问题
专利维权周期长、举证难、判赔低是司法实践中的通病,专利权人往往也难以就索赔数额举证,恶意侵权情况严重,为此新法又加强这方面的规定:
1.取消先主张损失后主张非法获利作为索赔依据的规定,改为由专利权人自由选择索赔依据:第七十一条第1款“.....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增加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第七十一条第1款“.....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3.提高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的下限和上限。将之前的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提高到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六、根据药品研发和专利审查、药品审批的特殊性给予特殊保护
药品研发周期长,又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审查周期长,20年的保护期限扣除专利审查时间、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往往所剩无几,这不利于鼓励医药企业研发新药,为此新法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1.新增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规定:第四十二条第3款:“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2.药品专利和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进一步紧密结合。新增药监部门可以依据药品专利侵权法院判决,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