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业务,具体负责使用登记受理、审查发证、变更登记、停用、报废、注销等工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一、企业网上申请
1.登录山东省特种设备企业端管理平台http://218.57.139.17:9070/QYSE/,登录账号注册完成并审核通过。
2.在“注册登记”栏,“新建”选择相应设备种类,依次填写完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产品数据表、安全附件与有关装置、补充参数表”等表格,压力管道还需填写“基本信息汇总表”,详尽填表说明见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填写完成,点击“保存”按钮。
3.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附件”,上传全部相应申请资料(详见附件1)电子版,然后“提交至审核”。
二、县(区)市场监管局网上审查
1.企业提交至审核后,县(区)市场监管局网上“预审通过”的,企业在企业端网上打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出厂资料无产品数据表的,同时在网上打印产品数据表),同时将“预审通过”的设备再次“提交至审核”。
2.县市场监管局退回“审核未通过”的,企业按要求补正相关信息提交审核,直至县市场监管局“预审通过”。
三、县(区)市场监管局现场受理、审查、发证
1.企业携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及其他相应申请资料至县(区)业务办理地(详见附件2)接受现场审查。
2.县(区)市场监管局现场审查通过的,受理企业申请资料,现场发证;县(区)市场监管局现场审查未通过,企业按要求补正相关资料直至现场审查通过后发证。
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资料
附件2.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使用登记办理联系方式
附件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资料
一、按台(套)办理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不需安装监检的压力容器需提供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安装告知书及安装质量证明书;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按单位办理
气瓶、工业管道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原件)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一式两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附件2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使用登记办理联系方式